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 22-1 條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開發案件時,可以收取審查費用。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收費標準或相關的範例。因此,關於區域計畫法第 22-1 條的具體內容和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為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時,收取審查費之法源。
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為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時,收取審查費之法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