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及編列年度預算,依期辦理之。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20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建議,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並編列年度預算,以依期辦理。這表示在區域計畫實施後,各個相關機關應該根據區域計畫和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建議,制定開發或建設的進度計劃和相應的年度預算,並按計劃進行。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區域計畫能夠按照預定的進度進行,以促進區域的合理發展和建設。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及編列年度預算,依期辦理之。
立法理由規定各種開發建設事業彼此工作進度與預算之配合,俾使區域建設確能作有系統的推行。
規定各種開發建設事業彼此工作進度與預算之配合,俾使區域建設確能作有系統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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