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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廳一字第 198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各法院於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受理之財務罰鍰案件,擬請依該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及該法修正後第五十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妥適處理

全文內容

修正稅捐稽徵法業經 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在案。該法第五十條之四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移送法院裁罰者,依本法之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其已移送法院裁罰者,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之規定由法院裁罰」。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同法第五十條之三規定:「本法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基上規定,各法院於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受理之財務罰鍰案件,仍請依該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及該修正後上開規定,妥適處理,終結有關案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院台廳一字第 198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於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受理之財務罰鍰案件,擬請依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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