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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廳一字第 19806 號
要旨
各法院於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受理之財務罰鍰案件,擬請依該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及該法修正後第五十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妥適處理
全文內容
修正稅捐稽徵法業經 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在案。該法第五十條之四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移送法院裁罰者,依本法之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其已移送法院裁罰者,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之規定由法院裁罰」。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同法第五十條之三規定:「本法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基上規定,各法院於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受理之財務罰鍰案件,仍請依該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及該修正後上開規定,妥適處理,終結有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