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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二字第 162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稅捐稽徵法修正生效日,至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發布之期間,經法院裁罰確定之違案件,如符合嗣後發布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可否由稽徵機關依該減免標準重行計算應處之罰鍰,函請法院執行,或退還溢繳之罰鍰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稅捐稽徵法修正生效日,至八十二年六月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發布之期間,經法院裁罰確定之違章案件,如符合嗣後發布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可否由稽徵機關依該減免標準重行計算應處之罰鍰,函請法院執行,或退還溢繳之罰鍰疑義一案,函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二一四九五五九八號函。

二 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依同法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於該法修正公布前已移送法院尚未裁罰確定之應處罰鍰案件,亦適用之。惟該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僅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而非「應減輕或免予處罰」,而非「應減輕或免予處罰」。是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貴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減免標準,僅係供法院裁罰時之參考,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因之,法院在該減免標準發布前,依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各稅法規定應處罰之金額,所為罰鍰之裁定倘已確定,自不因貴部嗣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該減免標準之發布,而影響其效力。至處罰鍰裁定確定後,究係按照裁罰金額向受處分人執行追繳或准予少繳,均為貴部之權責。故可否依貴部所擬方式:「 (一) 裁定罰鍰尚未繳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重行計算應處之罰鍰金額,函請法院執行。 (二) 罰鍰已繳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重行計算應處之罰鍰金額,如有溢繳,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退還受處分人」處理一節,似宜由貴部本於對稅法規定之確信見解,自行卓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二字第 162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稅捐稽徵法修正生效日,至八十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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