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 1.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2.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範營利事業憑證義務,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者,按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最高一百萬元。
Q · 沒開發票或沒拿到進貨憑證,會被罰多少?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而未取得、或應保存而未保存者,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第二項並設最高一百萬元上限。2021年配合釋字685號修法後,由原本固定百分之五改為「百分之五以下」,初犯且情節輕微者可爭取大幅減輕。但書另定: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若確有進貨、憑證確由實際銷貨方交付且該銷貨方已被處罰者,免予處罰。
白話解讀
「要不要發票?」這句日常的對話在法律上的重量遠比你想像的大。你的店今年漏開了 200 萬的發票(不管故意還是疏忽),國稅局查到的話,最高可以罰你 100 萬,計算公式是「漏開金額的 5% 以下」。反過來,你向供應商進貨沒拿發票(為了少 5% 的稅金),這也是違反第 44 條,叫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條文裡藏了一條救命的但書:如果你拿到的發票不是真正賣貨給你的那家公司開的(俗稱「跳開」),但你確實有進貨、而且真正的銷貨方已經被處罰過,可以免罰。這個但書救過無數家被「虛設行號」連累的中小企業。最值得知道的事是 2021 年的大修法:因為釋字 685 號,罰鍰從「百分之五」固定值改為「百分之五以下」彈性區間,原本機械式的天價罰單,現在法官可以個案調整。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為憑證義務違反之行為罰,規範營利事業在交易中「應給與憑證而未給與」「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三種態樣,按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另設「跳開票」但書免罰條款,保護確有進貨而被虛設行號連累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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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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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客人說不要發票我就不開,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從進銷對應和同業比對。你的進貨成本、水電費、人事費都會被查到,但收入發票太少,國稅局用「同業利潤標準」一推算就知道你少報。實務上很多餐飲業、零售業是被同業檢舉、被離職員工檢舉、被前合夥人檢舉。
Q2我拿到的進貨發票是別家公司開的,會不會被罰?▾
看你「知不知道」和「有沒有實際進貨」。如果你確實有進貨、付了錢、收到貨、不知道發票是跳開的,引用但書三要件可以免罰。但要積極舉證:付款證明(最好走銀行不要現金)、實際送貨單、與真正供應商的對話往來。
Q3釋字685號到底改了什麼?對我有什麼用?▾
原本本條罰鍰是固定百分之五,等於沒商量空間。釋字685號宣告固定比例對特殊情況可能造成過苛處罰、違反比例原則。2021年修法改為「百分之五以下」,給法官個案調整空間。實務上初犯且情節輕微的案件,罰鍰常見從5%降到1-2%。
Q4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多少?▾
按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之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第二項定上限最高一百萬元。
Q5第44條的三種違反態樣是什麼?▾
應給與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而未取得、應保存而未保存,三種任一即構成違反。
Q6什麼是跳開票免罰但書?▾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若確有進貨、憑證由實際銷貨方交付且該方已受罰,三要件齊備即免罰。
Q7第44條和第41條差在哪?▾
第44條是行政罰鍰(行為罰),第41條是逃漏稅的刑事處罰,一個賠錢一個可能坐牢。
Q8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鍰怎麼算?▾
查明認定之未給與/未取得/未保存總額 × 裁量比例(0~5%),結果不得逾一百萬元上限。
Q9收到第44條裁罰怎麼復查?▾
處分後30日內向原機關提復查,援引釋字685號與現行百分之五以下主張情節輕微減輕。
Q10怎麼證明跳開票確有進貨?▾
提出銀行付款流水、實際送貨單、與真正銷貨方的對話往來,並證明該銷貨方已受處罰。
Q11第44條訴訟救濟要多少成本?▾
復查與訴願階段免裁判費;提行政訴訟有裁判費,委任律師費另計,金額視爭議標的而定。
Q12第44條 vs 第48-2條哪個對我有利?▾
第44條是裁罰依據,第48-2條是情節輕微或漏稅在標準以下的減免,後者是爭取減輕的施力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value_a | item_b | value_b |
|---|---|---|---|---|
| 規範性質 | 第44條(行為罰) | 違反憑證給與/取得/保存義務 | 第41條(漏稅罰/刑罰)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 處罰種類 | 第44條 | 行政罰鍰(百分之五以下,上限100萬) | 第41條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 免罰/減免 | 第44條 | 跳開票但書免罰、釋字685號裁量減輕 | 第41條 | 第48-1條自動補報補繳免刑事處罰 |
| 時效 | 第44條 | 裁處權5年(行政罰法27條) | 第41條 | 刑事追訴時效依刑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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