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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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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2. 2.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應設置並依規定記載帳簿,違反者先罰三千至七千五百元並限期補正,仍未補正將升級罰鍰直至停業。

Q · 開店沒記帳會怎樣?

會。先罰三千起並限期補正,再不補做最重直接停業。

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一項,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先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一個月內補正;期滿仍未補正,升級為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一個月;仍未補正即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第二項另就不依規定保存帳簿、無正當理由不將帳簿留置營業場所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從你拿到統一編號的那一刻起,你就背上一個多數小老闆從沒被告知的義務:依法設置帳簿並逐筆記載收支。沒做的後果是三段式處罰,第一次罰 3 千到 7.5 千,並要求一個月內補做。沒補?升級到 7.5 千到 1.5 萬。再沒補?直接停業,要等你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才能復業。停業聽起來輕,對小店是致命的:房租照繳、員工沒收入、客戶轉單,停業一個月可能就讓一家店倒。第二項處理另一個情境:帳做了但沒妥善保存(火災燒了、員工離職帶走、搬家搞丟),無正當理由的話罰 1.5 萬到 6 萬。國稅局的查核期間是 5 年,意思是你今天的每一筆交易紀錄都要留到 5 年後。107 年修法後,帳簿已經不需要事前送國稅局驗印(節省成本),但這也意味著「自己做、自己存、自己負責」的個體戶責任更重了。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5條是針對營利事業「帳簿義務」的處罰規範,將設置、記載、保存三項義務拆成獨立紅線:第一項以三階段累進處罰(罰鍰→升級罰鍰→停業)逼迫設置與記載,第二項就帳簿保存不當或不留置營業場所另定罰鍰,構成稅務稽徵帳證體系的基礎強制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接案SOHO族要記帳嗎?

看你的營業狀態。偶爾接案、年收不高可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記帳義務較輕;若持續經營、有店面或固定客戶、年銷售達標,依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應辦理營業登記,登記後本條即生效。內行人提示:用財政部營業登記門檻表自我檢核,跨門檻而未登記,被查到不只罰本條,還會被補徵營業稅加處罰鍰。

Q2帳簿弄丟了會被罰多重?

第二項罰一萬五千到六萬元,但前提是「無正當理由」。火災、水災、報案的失竊、員工帶走有報警紀錄等都可主張正當理由。國稅局看的是證據不是說法。內行人提示:發現帳簿遺失或毀損當下立刻拍照、報警、保留保險理賠與原始憑證副本,事後補做的證據在法庭上力道差很多。

Q3稅捐稽徵法第45條罰多少?

第一項三千至七千五百元起,升級為七千五至一萬五千元,最重停業;第二項一萬五千至六萬元。

Q4稅捐稽徵法45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罰未設置/未記載且三階段累進到停業;第二項罰未妥善保存或不留置帳簿,單次罰鍰。

Q5什麼叫依規定設置帳簿?

依所得稅法第21條與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設置法定種類帳簿並逐筆記載,純記事本式記錄可能不被認可。

Q6停業處分是什麼意思?

對屢經限期仍未設帳/記帳者命其停止營業,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准復業。

Q7收到帳簿輔導函或處分怎麼辦?

一個月補正窗口內委請會計師依銀行流水、發票存根、進銷貨單重建並記載帳簿,阻斷升級。

Q8帳簿被員工帶走怎麼處理?

立刻報警取得報案三聯單,通知國稅局說明並請求合理重建期間,重建過程是免罰舉證關鍵。

Q9停業處分要多少代價?

停業期間房租、人事照付且客戶流失,對小店常是致命成本,遠高於補正所需的會計師費。

Q10怎麼證明帳簿毀損有正當理由?

保險理賠紀錄、消防或水電維修證明、報案紀錄、現場照片,越早蒐集力道越強。

Q11稅捐稽徵法45條 vs 第44條差在哪?

45條罰帳簿(設置/記載/保存)義務,44條罰憑證(給與/取得/保存)義務,兩條可並行處罰。

Q12稅捐稽徵法45條 vs 46條差在哪?

45條罰沒做帳,46條罰你做了帳卻拒絕提示、拒絕調查,違反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規範行為未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不依規定保存、無正當理由不留置營業場所
處罰結構三階段累進:罰鍰→升級罰鍰→停業單次罰鍰
罰鍰範圍3,000–7,500 起,升級 7,500–15,000,最重停業15,000–60,000
補救關鍵一個月內補正可阻斷升級舉證「正當理由」可主張免罰

first_paragraph

規範行為
未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
處罰結構
三階段累進:罰鍰→升級罰鍰→停業
罰鍰範圍
3,000–7,500 起,升級 7,500–15,000,最重停業
補救關鍵
一個月內補正可阻斷升級

second_paragraph

規範行為
不依規定保存、無正當理由不留置營業場所
處罰結構
單次罰鍰
罰鍰範圍
15,000–60,000
補救關鍵
舉證「正當理由」可主張免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税法第126条・所得税法第148条(帳簿書類の備付け・保存義務)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85조의3(장부 등의 비치·보존)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19条・第60条(账簿设置义务及罚则)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40–147(Buchführungs- und Aufzeichnungspflichten)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102 B / CGI art. 54(obligations comptables)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001(Requirement to keep reco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51012 制定)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責令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為止。

立法理由現行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均有設帳之規定,為期稽徵之正確,帳簿之記載有嚴密管制之必要,故參照所得稅法第一0五條之規定予以統一,以便一體適用。

(0790116 修正)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帳簿之設置、驗印、記載與保存,為會計帳簿管理上之重要環節,相互關連,對於違背該規定者,應有完整之處罰規定,方能達到管理之效果,除將第一項罰鍰額度予以提高外,增訂第二項帳簿不依規定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處罰規定。   二、為加強帳簿與憑證相互勾稽,避免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事後查核時諉稱帳簿已不存在而不提供查核,致影響查核工作之進行,爰增訂第三項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或未將帳簿留置營業場所之處罰規定。

(1071120 修正)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據101年8月3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業已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五條帳簿憑證驗印之相關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帳簿於使用前後已無須經稽徵機關驗印。

  • 罰鍰名詞
(0651012 制定)

現行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均有設帳之規定,為期稽徵之正確,帳簿之記載有嚴密管制之必要,故參照所得稅法第一0五條之規定予以統一,以便一體適用。

(0790116 修正)

一、帳簿之設置、驗印、記載與保存,為會計帳簿管理上之重要環節,相互關連,對於違背該規定者,應有完整之處罰規定,方能達到管理之效果,除將第一項罰鍰額度予以提高外,增訂第二項帳簿不依規定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處罰規定。   二、為加強帳簿與憑證相互勾稽,避免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事後查核時諉稱帳簿已不存在而不提供查核,致影響查核工作之進行,爰增訂第三項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或未將帳簿留置營業場所之處罰規定。

(1071120 修正)

據101年8月3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業已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五條帳簿憑證驗印之相關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帳簿於使用前後已無須經稽徵機關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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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45 條規定:「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