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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42 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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