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2 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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