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2 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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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規範代徵人與扣繳義務人,以詐術短報或侵占已扣繳稅款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Q · 公司把代扣的所得稅吞了會怎樣?
會,扣了沒繳就是侵占,最重判五年
依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第二項,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與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代徵扣繳稅捐同罪。重點在於:扣下來的稅從那一刻起就是國庫的錢,扣繳義務人只是代管,挪用或吞掉即構成侵占。
白話解讀
你薪資條上那個「代扣所得稅」的數字,從公司扣下來的那一秒起,就不是你的錢,也不是公司的錢,是政府的錢,公司只是替政府「暫時保管」一個月。第 42 條的角色就是這個保管關係的紅線:當公司、房東、租賃業者這些扣繳義務人短報、漏扣,或乾脆把扣下來的錢吞了,刑度直接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加 6 萬以下罰金。第二項講得更白:扣了沒繳就是侵占,刑度一樣。這條真正狠的地方不在金額,在「信任結構被破壞」這件事本身:員工以為公司會替自己繳稅,年底卻發現國稅局的扣繳憑單跟薪資條對不上,因為公司根本沒繳。這時候 42 條才開始保護你,但前提是你知道這條紅線存在。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為扣繳義務人與代徵人之刑事處罰規定,區分「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代徵或扣繳稅捐」與「侵占已扣繳稅捐」兩種行為態樣,二者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用以維護稅捐扣繳制度的信賴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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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一直沒繳我的扣繳稅,我會被連帶處罰嗎?
刑事責任不會落在你身上,公司或老闆是扣繳義務人。但你的綜所稅可能因國稅局查無扣繳紀錄而被要求補稅,這時須拿出薪資條和銀行紀錄主張已被扣繳。內行人提示:發現年度扣繳憑單金額對不上薪資條時,五月報稅前先向國稅局提異議,比繳完稅後再申請更正容易十倍。
Q2房東代扣的稅,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真的繳?
報稅季時自己上財政部查詢系統,下載自己的所得清單,房東有沒有申報你的租賃所得扣繳一目了然。若沒有,代表他可能短報甚至吞了這筆錢。內行人提示:簽租約時就要求房東每月或每季提供扣繳憑單副本,比租期結束才查更有效,因為當下他就知道你會盯。
Q3稅捐稽徵法第42條是什麼?
規範代徵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刑事處罰,處理逃漏代徵扣繳稅捐與侵占已扣稅款兩種行為,最重判五年有期徒刑。
Q4什麼是扣繳義務人?
依所得稅法指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稅款並繳庫之人,如發薪公司負責人、租賃所得的承租人、政府機關。
Q5什麼叫侵占已扣繳之稅捐?
扣繳義務人已從所得人扣下稅款後,未繳庫而挪為己用或週轉之行為,即構成第42條第二項侵占。
Q6稅捐稽徵法42條跟刑法侵占罪差在哪?
42條是針對侵占已扣稅款的特別規定,刑度與行為主體明確;普通侵占罪規範一般持有他人之物的侵占,兩者保護法益不同。
Q7扣繳稅對不上怎麼處理?
蒐集薪資條與入帳紀錄 → 下載財政部各類所得清單比對 → 寄存證信函要求補繳 → 不理會則向國稅局檢舉。
Q8怎麼證明公司真的扣了我的稅?
保留薪資條、銀行入帳明細與勞動契約,以實扣金額與帳戶實領差額佐證,並調出財政部所得歸戶清單比對。
Q9扣繳義務人侵占稅款訴訟成本多少?
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告發免費;民事求償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約1.1%,是否委任律師視金額與複雜度而定。
Q10老闆發現會計挪用扣繳稅怎麼自保?
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本條刑責,再對侵占者另提告訴。
Q11稅捐稽徵法42條 vs 41條哪個適用我?
你是替別人代扣稅的公司或房東,適用42條;你是逃漏自己應納稅的納稅人本人,適用41條。
Q12扣繳稅短報 vs 完全沒繳,罪一樣嗎?
第一項的不正當方法逃漏與第二項的侵占已扣稅款刑度相同,但舉證重點不同:前者證明手段不正當,後者證明已扣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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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
|---|---|---|
| 規範主體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代徵人、扣繳義務人 |
| 行為態樣 | 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 逃漏代徵扣繳稅捐/侵占已扣繳稅款 |
| 刑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
| 免責逃生口 |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自動補報補繳 |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自動補報補繳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 規範主體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行為態樣
- 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 刑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免責逃生口
-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自動補報補繳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 規範主體
- 代徵人、扣繳義務人
- 行為態樣
- 逃漏代徵扣繳稅捐/侵占已扣繳稅款
- 刑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 免責逃生口
-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自動補報補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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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51012 制定)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立法理由現行各稅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對稅捐不為扣繳或不為代徵時或雖已扣繳與代徵,然有匿繳、短繳或匿報短報等情事時,均分別處以不同刑罰,爰予統一規定,以資適用。
(0790116 修正)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之罰金數額,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二法第一三八九號司法院七二院臺廳二字第0三九一0號會銜發布之「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之規定,原應為一萬元以下,惟經衡度本條犯行及社會經濟狀況,一萬元以下之罰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爰酌予提高修正為六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侵占名詞
現行各稅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對稅捐不為扣繳或不為代徵時或雖已扣繳與代徵,然有匿繳、短繳或匿報短報等情事時,均分別處以不同刑罰,爰予統一規定,以資適用。
一、第一項規定之罰金數額,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二法第一三八九號司法院七二院臺廳二字第0三九一0號會銜發布之「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之規定,原應為一萬元以下,惟經衡度本條犯行及社會經濟狀況,一萬元以下之罰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爰酌予提高修正為六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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