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
- 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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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以詐術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重大案件最重 7 年、罰金 1 億元。
Q · 逃漏稅真的會被關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民國 110 年(2021)12 月修法後新增第二項加重規定:個人逃漏稅額達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 5000 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關鍵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要件——單純漏報或誤算屬行政違章,補稅加罰鍰即可;使用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等積極詐術才構成本條刑事罪。
白話解讀
民國110年(2021)這條法律有一次幾乎沒被大眾媒體報導的修正。修法之前,逃漏稅最重5年有期徒刑加新台幣6萬元罰金,多數人聽到「6萬」就覺得逃漏稅這件事「也還好」。修法之後,罰金天花板從6萬直接跳到一千萬,個人逃漏稅額1000萬以上、營利事業5000萬以上的重大情形,刑期1到7年、罰金最高一億。同一個條號、不同的世界。重點不是「罰金變重」這四個字,是整個風險評估模型要重建:以前你可能想「被抓到大不了補稅加罰款」,現在你面對的是徒刑加九位數罰金。會計帳本上的每一個「灰色操作」,都應該重新拿出來檢視。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為稅務刑事處罰的核心規範,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其構成要件為積極的詐術或不正當方法,藉此與單純漏報、誤算等行政違章區隔;民國 110 年修法將罰金上限由 6 萬元大幅提高至 1000 萬元,並對重大逃漏案件加重至最高 7 年徒刑、1 億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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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 41 條逃漏稅罪?▾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41。
Q2什麼情形算「詐術」逃漏稅?▾
實務認定的詐術包括:(1) 偽造或變造憑證、帳簿 (2) 以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成本 (3) 隱匿所得(現金交易不報) (4) 虛列扶養親屬、列報不實扣除額 (5) 以他人名義申報。單純的申報錯誤不算詐術,但需補稅加罰。認定標準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41。
Q3自動補報可以減免處罰嗎?▾
可以。稅捐稽徵法 48-1 條: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僅補稅 + 加計利息)。但限於稽徵機關尚未派員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因此發現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補報期限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41。
Q4扶養浮報會被處罰嗎?▾
會。虛列扶養親屬(實際未扶養)屬詐術逃漏稅,可能補稅 + 2 倍罰鍰。近年國稅局查稅趨嚴,特別是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扶養申報。列報前需確認符合要件(同居、生活費大部分由申報人負擔)。要件說明見 lawplayer.com/article/tax-4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違章 | 刑事逃漏稅(第41條) |
|---|---|---|
| 成立要件 | 單純漏報、誤算、忘記申報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積極逃漏(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 |
| 法律效果 | 補稅 + 罰鍰(通常漏稅額 1 至 3 倍) | 5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0 萬罰金;重大案件 1 至 7 年、罰金最高 1 億 |
| 處罰對象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行為人(負責人、會計主管、實際操作者),教唆幫助者依第 43 條另罰 |
| 補救窗口 | 依第 48-1 條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 移送地檢署前補稅和解、偵查中主動補繳減輕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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