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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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以詐術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重大案件最重 7 年、罰金 1 億元。
Q · 逃漏稅真的會被關嗎?
會。用詐術逃漏稅最重關 5 年併科千萬罰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民國 110 年(2021)12 月修法後新增第二項加重規定:個人逃漏稅額達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 5000 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關鍵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要件——單純漏報或誤算屬行政違章,補稅加罰鍰即可;使用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等積極詐術才構成本條刑事罪。
白話解讀
民國110年(2021)這條法律有一次幾乎沒被大眾媒體報導的修正。修法之前,逃漏稅最重5年有期徒刑加新台幣6萬元罰金,多數人聽到「6萬」就覺得逃漏稅這件事「也還好」。修法之後,罰金天花板從6萬直接跳到一千萬,個人逃漏稅額1000萬以上、營利事業5000萬以上的重大情形,刑期1到7年、罰金最高一億。同一個條號、不同的世界。重點不是「罰金變重」這四個字,是整個風險評估模型要重建:以前你可能想「被抓到大不了補稅加罰款」,現在你面對的是徒刑加九位數罰金。會計帳本上的每一個「灰色操作」,都應該重新拿出來檢視。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為稅務刑事處罰的核心規範,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其構成要件為積極的詐術或不正當方法,藉此與單純漏報、誤算等行政違章區隔;民國 110 年修法將罰金上限由 6 萬元大幅提高至 1000 萬元,並對重大逃漏案件加重至最高 7 年徒刑、1 億元罰金。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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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漏報一筆收入忘了申報,這算逃漏稅要被關嗎?
單純漏報、誤算或忘了申報是行政違章,依各稅法補稅加罰款即結束,不會走到本條。第 41 條的構成要件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例如使用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隱匿銷售額等積極詐術行為。發現漏報後盡快主動補申報補繳,在未經檢舉、未經機關調查前最有利。
Q2公司逃漏稅,到底誰會被判刑?
處罰對象是行為人,實務上通常指負責人、會計主管、實際下指令或操作的人。公司本身是法人,依第 47 條公司罰金由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受罰。會計師、記帳士若有教唆或幫助,依第 43 條一併處罰。負責人想用我不知情脫身極難,因法律推定其有監督義務。
Q3民國 110 年的修法是溯及既往的嗎?
不是。刑法採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 2 條第 1 項),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生效前的行為適用舊刑度,之後的行為才適用新刑度。但持續性逃漏(如每月開立不實發票)若終了時點落在修法後,可能整段行為適用新法,連續性犯罪時點認定為實務爭議重點。
Q4逃漏稅會被關嗎?
使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最重處 5 年徒刑併科 1000 萬罰金,重大案件可達 7 年。單純漏報誤算只是行政違章。
Q5稅捐稽徵法 41 條是什麼?
稅務刑事處罰核心條文,處罰以詐術逃漏稅捐之行為,是區隔行政違章與刑事罪的分水嶺。
Q6什麼叫詐術或不正當方法?
積極製造虛假以逃漏稅,例如使用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隱匿銷售額,而非單純漏報誤算。
Q7逃漏稅刑事跟行政罰差在哪?
行政罰是補稅加罰鍰(漏稅額 1 到 3 倍),刑事是徒刑加最高千萬罰金,門檻在有無積極詐術。
Q8被國稅局查到逃漏稅怎麼辦?
保全帳冊文件 → 委任熟悉稅務刑事的律師 → 評估稅捐機關階段補稅和解爭取不移送 → 偵查中主動補繳減輕量刑。
Q9逃漏稅罰金怎麼算?
刑事罰金上限 1000 萬元;重大案件罰金 1000 萬至 1 億元,另需補繳稅款及行政罰鍰。
Q10逃漏稅自首或補繳有用嗎?
移送地檢署前補稅和解可爭取不移送;偵查中主動補繳是量刑減輕的重要因素,符合要件可適用減免處罰標準。
Q11怎麼判斷自己落入加重刑度?
個人逃漏稅額達 1000 萬元、營利事業達 5000 萬元以上即適用第二項,刑期 1 至 7 年、罰金最高一億。
Q12逃漏稅刑事 vs 行政違章哪個適用?
有積極詐術走刑事第 41 條,單純漏報誤算走行政補稅加罰,兩條路徑舉證與後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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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行政違章 | 刑事逃漏稅(第41條) |
|---|---|---|
| 成立要件 | 單純漏報、誤算、忘記申報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積極逃漏(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 |
| 法律效果 | 補稅 + 罰鍰(通常漏稅額 1 至 3 倍) | 5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0 萬罰金;重大案件 1 至 7 年、罰金最高 1 億 |
| 處罰對象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行為人(負責人、會計主管、實際操作者),教唆幫助者依第 43 條另罰 |
| 補救窗口 | 依第 48-1 條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 移送地檢署前補稅和解、偵查中主動補繳減輕量刑 |
行政違章
- 成立要件
- 單純漏報、誤算、忘記申報
- 法律效果
- 補稅 + 罰鍰(通常漏稅額 1 至 3 倍)
- 處罰對象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補救窗口
- 依第 48-1 條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刑事逃漏稅(第41條)
- 成立要件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積極逃漏(假發票、虛增成本、做假帳)
- 法律效果
- 5 年以下徒刑併科 1000 萬罰金;重大案件 1 至 7 年、罰金最高 1 億
- 處罰對象
- 行為人(負責人、會計主管、實際操作者),教唆幫助者依第 43 條另罰
- 補救窗口
- 移送地檢署前補稅和解、偵查中主動補繳減輕量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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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51012 制定)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納稅義務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現行稅法僅所得稅法中有所規定,其他稅法尚付闕如,玆參酌規定,以資適用。 二、按逃漏稅捐行為,就其犯罪情狀言,多與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之詐欺罪及第二一0條、第二一四條偽造文書罪相當。玆參照各該條所定刑度,規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處拘役、罰金。俾法院得就逃漏稅捐行為之一切情狀,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事項,加以審酌,從而量定適當之刑,以免失之過嚴,而期妥適。
(0790116 修正)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之罰金數額,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二法第一三八九號司法院七二院臺廳二字第0三九一0號會銜發布之「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之規定,原應為一萬元以下,惟經衡度本條犯行及社會經濟狀況,一萬元以下之罰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爰酌予提高修正為六萬元以下。
(1101130 修正)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對於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鑑於原逃漏稅相關刑事處罰過低,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將刑事處罰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本項增訂。原條文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未有加重罰則,為避免依第一項處罰仍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參考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爰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納稅義務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現行稅法僅所得稅法中有所規定,其他稅法尚付闕如,玆參酌規定,以資適用。 二、按逃漏稅捐行為,就其犯罪情狀言,多與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之詐欺罪及第二一0條、第二一四條偽造文書罪相當。玆參照各該條所定刑度,規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處拘役、罰金。俾法院得就逃漏稅捐行為之一切情狀,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事項,加以審酌,從而量定適當之刑,以免失之過嚴,而期妥適。
本條規定之罰金數額,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二法第一三八九號司法院七二院臺廳二字第0三九一0號會銜發布之「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之規定,原應為一萬元以下,惟經衡度本條犯行及社會經濟狀況,一萬元以下之罰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爰酌予提高修正為六萬元以下。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對於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鑑於原逃漏稅相關刑事處罰過低,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將刑事處罰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本項增訂。原條文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未有加重罰則,為避免依第一項處罰仍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參考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爰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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