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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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處罰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最重三年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再加重二分之一。
Q · 幫朋友掛名股東,會不會變成幫助逃漏稅的共犯?
可能會。明知對方要逃漏稅仍提供名義或協助即構成幫助犯
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第 41、42 條逃漏稅捐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明知」與「提供協助」:明知對方要逃漏稅,仍出借名義掛名股東、配合做兩套帳或簽署不實文件,即可能成立幫助犯,不以實際分得利益為要件。完全不知情而被利用者,則欠缺主觀犯意。
白話解讀
2021 年底有一次重大修法,把這條的罰金從 6 萬翻成 100 萬,但因為條文標題聽起來只跟「稅務人員」有關,大部分人沒注意到自己也在射程內。第一項才是真正的廣譜條款:任何人教唆或幫助別人逃漏稅,3 年以下徒刑「併科」(不是「或」是「併」)100 萬罰金。「幫助」這兩個字法律上的範圍很寬,朋友拜託你掛名股東幫他逃稅、會計師客戶要求做兩套帳你照做、代書建議客戶「這筆怎麼報能省稅」並協助執行違法手法,全部都可能成立。第二項對「合法代理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再加重 1/2,等於 4.5 年加 150 萬。第三項則是反向保護你:稅務人員把你的稅務資料洩漏給銀行、徵信社、競爭對手,最重罰他 15 萬。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為逃漏稅捐罪之共犯處罰規定。第一項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42 條之罪者,第二項對稅務人員及律師、會計師等合法代理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三項則對違反守密義務之稅務稽徵人員科處罰鍰,兼具刑罰與行政罰雙重性質。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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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幫朋友掛名股東會被算共犯嗎?
看你「知道對方在做什麼」的程度。完全不知情是無辜被利用,可能不成立。但只要你曾被告知對方要用你的名字省稅並同意,就跨進共犯地帶。實務上檢察官會看對話、帳目流向、雙方關係深淺判斷。被拜託掛名時當下回一句「我不要捲進稅務的事」並截圖存證,比事後辯解有效十倍。
Q2稅務員把我的所得資料給銀行,我能告他嗎?
可以走三條路:行政上向機關政風單位檢舉(觸發第三項罰鍰),刑事上向地檢署告發違反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民事上請求侵害隱私之損害賠償。先取得對方知道你資料的具體證據(推銷時提到的金額、用詞、時間點),是後續所有程序的鑰匙。
Q3稅捐稽徵法第43條是什麼?
逃漏稅捐罪的共犯處罰規定,含教唆幫助犯刑罰、專業人士加重、稅務人員洩密罰鍰三層。
Q4什麼叫幫助逃漏稅?
明知對方要逃漏稅,仍提供名義、帳簿、文件或其他助力,使其更易完成逃漏稅。
Q5教唆與幫助逃漏稅差在哪?
教唆是引發對方原本沒有的逃漏稅犯意;幫助是強化或協助既有犯意的執行。
Q6誰會被第43條第二項加重處罰?
稅務人員,以及執行業務的律師、會計師等合法代理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7被指為幫助逃漏稅共犯怎麼自保?
委任律師釐清明知程度→保全不知情證據(對話、文件)→主動向檢方說明被動角色爭取轉證人。
Q8稅務員洩漏我的所得資料怎麼檢舉?
向機關政風單位檢舉觸發第三項罰鍰,向地檢署告發刑法132條洩密罪,民事請求侵害隱私賠償。
Q9被拜託掛名股東當下該做什麼?
書面或訊息留下「我不要捲進稅務的事」並截圖存證,是日後切割共犯的鐵證。
Q10怎麼證明自己對逃漏稅不知情?
保留被拜託時的對話紀錄、缺乏分潤的金流、拒絕參與的訊息,證明欠缺主觀明知。
Q11幫助逃漏稅 vs 自己逃漏稅(§43 vs §41)差在哪?
§41正犯親自逃漏稅,5年以下+1000萬;§43幫助犯協助他人,3年以下+100萬,且從屬於正犯成立。
Q12§43第三項罰鍰 vs 刑法132條洩密罪差在哪?
第三項是行政罰鍰(3-15萬);刑法132條是刑事罪(最重3年徒刑),同一洩密行為可能想像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41_正犯 | art43_1_幫助犯 | art43_2_加重 |
|---|---|---|---|
| 行為角色 | 自己以詐術逃漏稅 | 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 | 稅務人員或律師會計師等代理人為幫助行為 |
| 刑度 | 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三年以下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於第一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約四年六月+一百五十萬) |
| 成立要件 | 親自實施逃漏稅之不正當方法 | 明知並對逃漏稅提供助力,不以分得利益為必要 | 具特定身分且利用專業協助逃漏稅 |
art41_正犯
- 行為角色
- 自己以詐術逃漏稅
- 刑度
- 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成立要件
- 親自實施逃漏稅之不正當方法
art43_1_幫助犯
- 行為角色
- 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
- 刑度
- 三年以下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成立要件
- 明知並對逃漏稅提供助力,不以分得利益為必要
art43_2_加重
- 行為角色
- 稅務人員或律師會計師等代理人為幫助行為
- 刑度
- 於第一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約四年六月+一百五十萬)
- 成立要件
- 具特定身分且利用專業協助逃漏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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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51012 制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本條目的在處分挑唆或助使他人逃漏稅捐之人。
(0790116 修正)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之罰金數額,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二法第一三八九號司法院臺廳二字第0三九一0號會銜發布之「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之規定,原應為一萬元以下,惟經衡度本條犯行及社會經濟狀況,一萬元以下之罰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爰酌予提高修正為六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增列合法代理人如有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加重其刑處斷,以端正稅務風氣。
(1030520 修正)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原條文第三項。
(1101130 修正)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落實課稅資料之保密,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三十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條規定,修正第三項,稅捐稽徵人員洩漏課稅資料之應處罰鍰,由「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配合法制作業,增訂「新臺幣」貨幣單位及明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項次。
- 幫助犯名詞
- 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42 條條文
本條目的在處分挑唆或助使他人逃漏稅捐之人。
一、第一項規定之罰金數額,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二法第一三八九號司法院臺廳二字第0三九一0號會銜發布之「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之規定,原應為一萬元以下,惟經衡度本條犯行及社會經濟狀況,一萬元以下之罰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爰酌予提高修正為六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增列合法代理人如有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加重其刑處斷,以端正稅務風氣。
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原條文第三項。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落實課稅資料之保密,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三十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條規定,修正第三項,稅捐稽徵人員洩漏課稅資料之應處罰鍰,由「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配合法制作業,增訂「新臺幣」貨幣單位及明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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