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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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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0961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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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4.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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