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43 條

  1. 1.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3.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處罰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最重三年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再加重二分之一。

Q · 幫朋友掛名股東,會不會變成幫助逃漏稅的共犯?

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第 41、42 條逃漏稅捐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明知」與「提供協助」:明知對方要逃漏稅,仍出借名義掛名股東、配合做兩套帳或簽署不實文件,即可能成立幫助犯,不以實際分得利益為要件。完全不知情而被利用者,則欠缺主觀犯意。

白話解讀

2021 年底有一次重大修法,把這條的罰金從 6 萬翻成 100 萬,但因為條文標題聽起來只跟「稅務人員」有關,大部分人沒注意到自己也在射程內。第一項才是真正的廣譜條款:任何人教唆或幫助別人逃漏稅,3 年以下徒刑「併科」(不是「或」是「併」)100 萬罰金。「幫助」這兩個字法律上的範圍很寬,朋友拜託你掛名股東幫他逃稅、會計師客戶要求做兩套帳你照做、代書建議客戶「這筆怎麼報能省稅」並協助執行違法手法,全部都可能成立。第二項對「合法代理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再加重 1/2,等於 4.5 年加 150 萬。第三項則是反向保護你:稅務人員把你的稅務資料洩漏給銀行、徵信社、競爭對手,最重罰他 15 萬。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為逃漏稅捐罪之共犯處罰規定。第一項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42 條之罪者,第二項對稅務人員及律師、會計師等合法代理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三項則對違反守密義務之稅務稽徵人員科處罰鍰,兼具刑罰與行政罰雙重性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朋友掛名股東會被算共犯嗎?

看你「知道對方在做什麼」的程度。完全不知情是無辜被利用,可能不成立。但只要你曾被告知對方要用你的名字省稅並同意,就跨進共犯地帶。實務上檢察官會看對話、帳目流向、雙方關係深淺判斷。被拜託掛名時當下回一句「我不要捲進稅務的事」並截圖存證,比事後辯解有效十倍。

Q2稅務員把我的所得資料給銀行,我能告他嗎?

可以走三條路:行政上向機關政風單位檢舉(觸發第三項罰鍰),刑事上向地檢署告發違反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民事上請求侵害隱私之損害賠償。先取得對方知道你資料的具體證據(推銷時提到的金額、用詞、時間點),是後續所有程序的鑰匙。

Q3稅捐稽徵法第43條是什麼?

逃漏稅捐罪的共犯處罰規定,含教唆幫助犯刑罰、專業人士加重、稅務人員洩密罰鍰三層。

Q4什麼叫幫助逃漏稅?

明知對方要逃漏稅,仍提供名義、帳簿、文件或其他助力,使其更易完成逃漏稅。

Q5教唆與幫助逃漏稅差在哪?

教唆是引發對方原本沒有的逃漏稅犯意;幫助是強化或協助既有犯意的執行。

Q6誰會被第43條第二項加重處罰?

稅務人員,以及執行業務的律師、會計師等合法代理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7被指為幫助逃漏稅共犯怎麼自保?

委任律師釐清明知程度→保全不知情證據(對話、文件)→主動向檢方說明被動角色爭取轉證人。

Q8稅務員洩漏我的所得資料怎麼檢舉?

向機關政風單位檢舉觸發第三項罰鍰,向地檢署告發刑法132條洩密罪,民事請求侵害隱私賠償。

Q9被拜託掛名股東當下該做什麼?

書面或訊息留下「我不要捲進稅務的事」並截圖存證,是日後切割共犯的鐵證。

Q10怎麼證明自己對逃漏稅不知情?

保留被拜託時的對話紀錄、缺乏分潤的金流、拒絕參與的訊息,證明欠缺主觀明知。

Q11幫助逃漏稅 vs 自己逃漏稅(§43 vs §41)差在哪?

§41正犯親自逃漏稅,5年以下+1000萬;§43幫助犯協助他人,3年以下+100萬,且從屬於正犯成立。

Q12§43第三項罰鍰 vs 刑法132條洩密罪差在哪?

第三項是行政罰鍰(3-15萬);刑法132條是刑事罪(最重3年徒刑),同一洩密行為可能想像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41_正犯art43_1_幫助犯art43_2_加重
行為角色自己以詐術逃漏稅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稅務人員或律師會計師等代理人為幫助行為
刑度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年以下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於第一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約四年六月+一百五十萬)
成立要件親自實施逃漏稅之不正當方法明知並對逃漏稅提供助力,不以分得利益為必要具特定身分且利用專業協助逃漏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62条(幇助)と各税法・国税通則法の脱税犯処罰規定の併用
🇰🇷 韓國조세범 처벌법상 조세포탈범 + 형법 총칙 방조·교사 규정
🇨🇳 中國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共同犯罪规定(帮助犯)
🇩🇪 德國AO § 370 (Steuerhinterziehung) i.V.m. § 27 StGB (Beihilfe)
🇫🇷 法國CGI art. 1741 (fraude fiscale) + complicité art. 121-7 Code pénal
🇺🇸 美國26 U.S.C. § 7206(2)(aid or assistance in preparation of false retur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