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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
稅捐稽徵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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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或
幫助犯
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
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
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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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之一 (刪除) §11-3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納稅義務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稽徵 §1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繳納通知文書 §1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送達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徵收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緩繳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退稅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調查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行政救濟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強制執行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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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0961428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4.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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