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個人財稅資訊秘密之保護)
- 1.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 2.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3.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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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務人員對納稅人財稅資料應絕對保密,但設八款例外,包含本人、稅捐機關、監察機關,及取得確定判決的債權人。
Q · 我的稅務資料國稅局會替我保密嗎?什麼人看得到?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稅捐稽徵人員對你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密,但對八款人員及機關除外:本人或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調查稅案機關、財政部核定之機關人員,以及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換言之,當你被告上法院並敗訴,對方即可循第八款合法查調你的財產位置。
白話解讀
國稅局握有你的全部財務數據:所得、財產、營業額、欠稅紀錄。理論上這是國家機密級別的個資,但本條的真實架構不是「全部保密」,而是「列了八種人和機關可以合法看到」,剩下的才適用保密義務。順序很關鍵:先有例外,再有原則。八個例外裡有一個是民國86年才加進去的「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者」,從此你的稅資料變成債權人合法找出你的財產的主要管道。換句話說,當你被告上法院並輸了,對方就有合法途徑透過國稅局把你的存款、不動產、股票位置一網打盡。多數人對自己的稅資料隱私有錯誤的安全感,以為國稅局像保險箱一樣鎖死,其實它有八把備用鑰匙在外面流動。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為個人財稅資訊保密之核心規範,採「列舉例外、原則保密」結構: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原則上應絕對保密,僅對第一項列舉之八款人員與機關得合法揭露,並於第二項開放去識別化資料供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使用,違反者準用第43條第3項洩密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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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拿到法院判決後真的可以調我的稅資料?我會被查到什麼程度?▾
可以。民國86年增訂第八款,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調解筆錄)後,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能查到的範圍:銀行存款明細、不動產持有、汽機車登記、股票股利、薪資來源、營業所得等。這也是法院強制執行前最常用的調查程序,對方一旦取得執行名義,這條路是合法且高效的,脫產或藏匿資產很容易被識破。
Q2立委或學者來查我的稅資料合法嗎?我可以拒絕嗎?▾
民國103年修法擴大開放:稅捐稽徵機關可為統計、教學、研究、監督目的,提供資料給政府機關、學校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民意機關,但有兩個前提:不洩漏姓名名稱、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的應是去識別化彙整資料,不是含個人身分的原始資料。若有人拿到的是可辨識你身分的稅務原始資料,提供者違法。
Q3稅務員私下跟我家人講我的欠稅金額,這違法嗎?▾
違法。家人不屬於本條八款例外之一。除非你已過世(家人為繼承人)或你正式書面授權家人為代理人,否則任何揭露都屬違反保密義務,可依刑法第318條公務員洩漏因職務知悉秘密罪起訴並面臨懲戒。發現後不要當下發作,先書面保留紀錄並向政風單位申訴。
Q4稅捐稽徵法第33條是什麼?▾
規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財產、所得、營業、納稅資料的絕對保密義務,並列舉八款合法揭露例外,是個人財稅資訊保密的核心條文。
Q5稅務保密的八款例外是哪八種?▾
本人或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機關、監察機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調查稅案機關、財政部核定之機關人員、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Q6什麼叫執行名義?債權人怎麼用來查財產?▾
執行名義是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調解筆錄。取得後可依第八款向國稅局聲請查調債務人財產。
Q7稅務保密和個資法保護差在哪?▾
稅捐稽徵法33條是稅務人員的特別保密義務與八款例外;個資法是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一般目的拘束原則,兩者競合適用。
Q8勝訴後怎麼向國稅局查調對方財產?▾
取得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 → 備齊執行名義正本與確定證明、債務人身分資料 → 依第八款聲請查調 → 取得財產清單後聲請強制執行。
Q9發現稅務員違法洩漏資料怎麼申訴?▾
先確認對方不在八款例外內 → 書面向該稅捐機關政風單位申訴 → 保全洩漏對象、時間、內容證據 → 可併提刑事告訴與國家賠償。
Q10怎麼證明稅務員違法洩漏?▾
保留對話紀錄、文件、證人、洩漏發生的時間與內容;確認洩漏對象不屬八款例外亦無你的書面授權,即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Q11查調財產要準備什麼文件、有時效嗎?▾
需執行名義正本、確定證明、債務人身分資料及聲請書。刑事告訴知悉後六個月內提起;民事求償知悉起兩年、最長十年。
Q12稅捐稽徵法33條 vs 個資法 哪個保護強?▾
33條對稅務人員課絕對保密且明定八款例外較具體;個資法第6、16條是敏感個資與目的拘束的一般法。特別法優先,原始稅籍資料兩者併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揭露途徑 | 適用對象 | 資料型態 | 限制 |
|---|---|---|---|
| 第一項八款例外 | 本人/代理人/稅捐機關/監察/訴訟/調查/財政部核定/確定判決債權人 | 可含個人身分之原始資料 | 第4-8款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 |
| 第二項統計研究開放 |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民意機關代表 | 去識別化、不洩漏姓名名稱 | 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 |
| 違法洩漏 | 不屬八款例外之任何第三人 | 任何洩漏皆違法 | 準用第43條第3項,並可能涉刑法第3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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