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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債權人得否查調該等繼承人所得及財產資料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債權人得否查調該等繼承人所得及財產資料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債權人申請查調該等繼承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宜如何處理乙案。說明:二、按「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分別為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53條第2項(編者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於98年6月10日修正改採全面法定限定責任)及增訂公布同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所明定。準此,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發生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其繼承發生於97年1月4日以後,稽徵機關應否准債權人查調該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至繼承發生於97年1月3日以前,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為拋棄或限定繼承,倘債權人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判決或協商文件等),得憑以認定該等繼承人不符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所定要件者,始得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提供該等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財政部98/03/13台財稅字第097004968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2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債權人得否查調該等繼承人所得及財產資料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