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察人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並查調其財產及所得資料雖申請書僅蓋私章不影響程式之完備
要旨
監察人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並查調其財產及所得資料雖申請書僅蓋私章不影響程式之完備
函釋全文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及第214條第1項「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規定,監察人得代表公司對該公司董事提起訴訟。本件公司監察人依據上開規定,代表公司對該公司董事等提起訴訟,續行以該公司代表人身分委託律師向貴局申請查調該公司董事(債務人)等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雖查調申請書及委任書僅蓋監察人私章,未蓋公司章,尚不影響該項程式之完備。(財政部96/02/05台財稅字第09604500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