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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32 條(調查人員身分之證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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