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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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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2. 2.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所稱確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財政部得公告欠稅人姓名與內容,不受保密限制;案件在救濟中則不得公告。

Q · 欠稅一定會被政府公告姓名嗎?

不一定,案件還在救濟程序中就不能公告

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會被公告:一是金額達「重大」程度,二是案件已「確定」。確定指四種情形之一:未在期限內申請復查、未提訴願、未提行政訴訟,或行政訴訟終局敗訴定讞。只要還在任一救濟程序中,財政部就不得公告。因此及時啟動復查,不只爭錢,更是在爭取不被公開示眾的時間。

深度解讀

政府有一份名單你大概沒見過,但你的潛在客戶、合作夥伴、銀行徵信員、招標承辦人都可能正在查。財政部每年定期公告「重大欠稅人」和「重大逃漏稅人」的姓名、公司名稱、欠稅金額。一旦你被列上去,就算錢繳清了,網路截圖和徵信資料庫的紀錄也不會立刻消失。第二項是反方向:高納稅額的人可以申請被「點名」表揚。但這條真正關鍵的不是公告本身,是「什麼時候才算可以公告」。第三項列了四種情形:你沒申請復查、沒提訴願、沒打行政訴訟,或者打到底敗訴定讞。意思是:只要你還在救濟程序裡,財政部就不能公告你。所以及時啟動救濟程序不只是為了爭錢,是在爭「不被公開示眾」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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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