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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34 條

  1. 1.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2. 2.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所稱確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訴願。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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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財政部得公告欠稅人姓名與內容,不受保密限制;案件在救濟中則不得公告。

Q · 欠稅一定會被政府公告姓名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會被公告:一是金額達「重大」程度,二是案件已「確定」。確定指四種情形之一:未在期限內申請復查、未提訴願、未提行政訴訟,或行政訴訟終局敗訴定讞。只要還在任一救濟程序中,財政部就不得公告。因此及時啟動復查,不只爭錢,更是在爭取不被公開示眾的時間。

白話解讀

政府有一份名單你大概沒見過,但你的潛在客戶、合作夥伴、銀行徵信員、招標承辦人都可能正在查。財政部每年定期公告「重大欠稅人」和「重大逃漏稅人」的姓名、公司名稱、欠稅金額。一旦你被列上去,就算錢繳清了,網路截圖和徵信資料庫的紀錄也不會立刻消失。第二項是反方向:高納稅額的人可以申請被「點名」表揚。但這條真正關鍵的不是公告本身,是「什麼時候才算可以公告」。第三項列了四種情形:你沒申請復查、沒提訴願、沒打行政訴訟,或者打到底敗訴定讞。意思是:只要你還在救濟程序裡,財政部就不能公告你。所以及時啟動救濟程序不只是為了爭錢,是在爭「不被公開示眾」的時間。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4條為稅捐保密原則的例外規定,授權財政部或其指定機關於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確定」後,公告當事人姓名與欠稅內容;同時設高納稅額者經同意得獲獎勵公告。第三項以四款明定「確定」要件,須窮盡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程序,藉此限縮公告的發動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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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欠稅多少錢會被公告?

稅捐稽徵法第34條只寫「重大」,沒寫具體金額。實務上由財政部訂內部標準,自然人和營利事業有不同門檻,金額隨年度調整。「重大逃漏稅捐」的認定會比單純欠稅更嚴,因為涉及主觀惡意。金額是否達到重大有討論空間,接近門檻時主動協商分期繳納或提供擔保,常能避開「重大」分類。

Q2怎麼查欠稅公告?要付費嗎?

完全免費。直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欠稅大戶名冊」可以查,依縣市分類,列出公司名或個人姓名、欠稅金額、所屬稅目。商業徵信、銀行授信、政府招標資格審查都會引用這份免費資料。查的時候不只查現名,也查歷史名稱和負責人姓名,因為公司改名規避,前身與負責人個人的紀錄不會跟著消失。

Q3已經被公告了怎麼下架?

兩種方式:第一,把欠稅一次繳清,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從公告下架;第二,案件被推翻原核定(例如後續行政訴訟翻盤)自動下架。實務上以第一種最常見。下架不等於影響消失,網路截圖、徵信公司資料庫、媒體報導等影子可能還在外面流通,事前預防比事後補救容易十倍。

Q4稅捐稽徵法34條是什麼?

稅捐保密的例外規定,重大欠稅或逃漏稅確定後,財政部得公告當事人姓名與欠稅內容。

Q5什麼叫案件「確定」?

未申請復查、未提訴願、未提行政訴訟,或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四者之一即為確定。

Q6重大欠稅的金額門檻是多少?

法條只寫「重大」,由財政部訂內部標準,自然人與營利事業門檻不同且逐年調整。

Q7第二項的高納稅額獎勵公告是什麼?

對納稅額較高者,經本人同意得公告姓名並予表揚,屬正向的獎勵性公告。

Q8欠稅公告怎麼申請下架?

把欠稅一次繳清後,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從公告名單移除,或案件經救濟翻盤自動下架。

Q9怎麼避免被列入重大欠稅?

及時啟動復查讓案件不確定,並向稅務機關協商分期繳納或提供擔保,避開重大分類。

Q10怎麼查一家公司有沒有欠稅?

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欠稅大戶名冊」免費查,並一併查歷史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Q11被公告後想救濟要從哪一步反擊?

不能告公告本身,要回到核定通知後的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挑戰原始的稅捐核定。

Q12第33條保密 vs 第34條公告差在哪?

33條是保密原則,34條是達重大且確定後的例外揭露,後者門檻嚴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국세징수법 — 고액·상습체납자 명단 공개(高額・常習滯納者名單公開)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办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
🇫🇷 法國CGI art. 1729 A bis(loi du 23 octobre 2018)— publication et diffusion des sanctions pour fraude fiscale grave(name and shame)
🇺🇸 美國聯邦 IRC §6103 原則保密;部分州設 delinquent taxpayer 公開名單(如 California FTB Top 500、New York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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