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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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財政部得公告欠稅人姓名與內容,不受保密限制;案件在救濟中則不得公告。
Q · 欠稅一定會被政府公告姓名嗎?
不一定,案件還在救濟程序中就不能公告
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會被公告:一是金額達「重大」程度,二是案件已「確定」。確定指四種情形之一:未在期限內申請復查、未提訴願、未提行政訴訟,或行政訴訟終局敗訴定讞。只要還在任一救濟程序中,財政部就不得公告。因此及時啟動復查,不只爭錢,更是在爭取不被公開示眾的時間。
深度解讀
政府有一份名單你大概沒見過,但你的潛在客戶、合作夥伴、銀行徵信員、招標承辦人都可能正在查。財政部每年定期公告「重大欠稅人」和「重大逃漏稅人」的姓名、公司名稱、欠稅金額。一旦你被列上去,就算錢繳清了,網路截圖和徵信資料庫的紀錄也不會立刻消失。第二項是反方向:高納稅額的人可以申請被「點名」表揚。但這條真正關鍵的不是公告本身,是「什麼時候才算可以公告」。第三項列了四種情形:你沒申請復查、沒提訴願、沒打行政訴訟,或者打到底敗訴定讞。意思是:只要你還在救濟程序裡,財政部就不能公告你。所以及時啟動救濟程序不只是為了爭錢,是在爭「不被公開示眾」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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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