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
要旨
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
函釋全文
自100年起,各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本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規定辦理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並應視欠稅變動情形更新公告內容。(財政部99/11/04台財稅字第09904542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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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