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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

函釋全文

自100年起,各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本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規定辦理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並應視欠稅變動情形更新公告內容。(財政部99/11/04台財稅字第099045422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