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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欠稅1千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1億元以上之確定案件可公告其欠稅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個人欠稅1千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1億元以上之確定案件可公告其欠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請就轄內個人欠稅1千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1億元以上之確定案件,依說明二事項公告欠稅人資料,並將辦理情形復知本部。說明:二、為作業一致起見,本次公告以按稅目別之欠稅(含罰鍰),個人累計在1千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在1億元以上,且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之確定案件為範圍;公告內容應含: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欠稅年度、稅目別、欠稅或罰鍰金額及追繳情形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之姓名及地址,上述公告內容屬自然人地址者,其門牌號碼可予簡略,僅公告至街道或村里名稱。三、爾後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公告欠稅人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等相關作業,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及本部79年5月7日台財稅第790132815號函規定,本諸職權辦理。(財政部91/12/05台財稅字第0910454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欠稅1千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1億元以上之確定案件可公告其欠稅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