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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100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故該罪構成要件必須出於積極之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 (七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以私宰者,如僅係消極的不依規定申報稅課,似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處罰私宰人及幫助私宰或提供場所之人。

全文內容

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故該罪構成要件必須出於積極之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 (七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以私宰者,如僅係消極的不依規定申報稅課,似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處罰私宰人及幫助私宰或提供場所之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100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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