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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假借扣繳名義扣取款項尚無本法第42條適用餘地
要旨
假借扣繳名義扣取款項尚無本法第42條適用餘地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超過扣繳率表所定扣繳率及假借扣繳名義所扣取之款項,尚非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所稱之「稅捐」,其侵占該等款項之行為,應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0/06/05台財稅第346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