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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

  1. 1.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2. 2.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3. 3.依前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不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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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逃漏稅或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律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停止並追回該年度租稅優惠,處分確定次年並公告其姓名。

Q · 逃漏稅被抓,過去拿過的租稅優惠會被追回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除依稅法處罰外,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之租稅優惠。第二項更把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納入同一機制,由各該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停追。第三項則於停追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姓名或名稱。關鍵戰場在「情節重大」的認定,未達重大即不啟動。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公司過去拿過租稅減免(投資抵減、產創條例優惠、研發抵減等),你以為這些優惠拿到手就是你的了,那你錯估了它的本質。租稅優惠在台灣不是「給了就給了」,是「附條件的給」。本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逃漏稅情節重大,財政部要把那一年的租稅優惠停止並追回;第二,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律情節重大,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後一樣停追;第三,這個處分確定的下一年,財政部會公告你的姓名或公司名稱。第三項是重點:傳統上稅捐稽徵機關有保密義務(第33條),但這條是合法的例外,把你的不當行為公告周知。對企業而言,名譽損失往往比追回的稅款本身還可怕。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8條為租稅優惠的條件式收回規範:當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法律情節重大時,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年度享受之租稅優惠,並於處分確定次年公告其姓名,構成跨法律合規連動與聲譽課責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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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被環保署罰但情節輕微,租稅優惠也會被追回嗎?

不會。本條第二項明文要件是「情節重大」,輕微違反不啟動。但「情節重大」的認定是裁量問題,主管機關會綜合違規金額、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因素判斷。內行人提示:若發現自己快被認定情節重大,第一時間透過律師爭取降級是關鍵動作,一旦列入重大名單,租稅優惠連動是自動發生的。

Q2如果租稅優惠被追回,影響的是哪一年?

本條明文是「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也就是逃漏稅或違規行為發生的那個年度,該年度享受的租稅優惠通通要吐回來。連續三年逃漏,三年的優惠都會被追回。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引發複雜的稅額重算,包括最低稅負、暫繳稅款、抵繳順序調整,建議找有稅務訴訟經驗的會計師專案處理。

Q3公告我公司名字感覺侵害商譽,可以爭嗎?

在公告本身的合法性上幾乎爭不到什麼。第三項明文授權公告並排除第33條保密義務,是立法明確的例外。你能爭的是處分本身:若能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撤銷追回優惠的處分,公告自然不會發生。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會搶在公告前發布主動聲明與改善計畫,用自己的版本框架敘事,但時機要算準,太早引起調查升級、太晚與公告撞期失去意義。

Q4稅捐稽徵法第48條在規定什麼?

逃漏稅或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律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停止並追回該年度租稅優惠,處分確定次年公告姓名。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違規金額、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綜合裁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本條啟動的前提要件。

Q6什麼是租稅優惠的「條件式給予」?

優惠不是既得權,而是國家用稅金減免換政策目的的附條件信任,違反條件就回歸原狀。

Q7公告制度排除的第33條是什麼?

第33條第1項是稅捐資料保密義務,本條第三項是其法律明定的合法例外。

Q8收到停止追回租稅優惠處分怎麼辦?

30日內提訴願,集中爭執「情節重大」之認定,同步內部合規補正。

Q9租稅優惠被追回的金額怎麼算?

按違章年度享受之優惠全額追回,並牽動最低稅負、暫繳、抵繳順序的稅額重算。

Q10怎麼避免被公告姓名?

在處分確定前完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和解或撤銷處分,公告即不發生。

Q11怎麼證明自己「非情節重大」?

提出違規金額占比、無故意、首次違規、即時改善等事證,爭取裁量降級。

Q12第48條 vs 第48條之2(情節輕微)差在哪?

第48條針對情節重大停追優惠並公告;第48條之2針對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罰,兩者是裁量光譜兩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85조의5(고액·상습체납자 등 명단 공개)— 部分對應:違章納稅人公告制度
🇨🇳 中國《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部分對應:稅收違法黑名單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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