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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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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2. 2.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3. 3.依前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不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逃漏稅或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律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停止並追回該年度租稅優惠,處分確定次年並公告其姓名。

Q · 逃漏稅被抓,過去拿過的租稅優惠會被追回嗎?

會。逃漏稅情節重大,當年優惠全數追回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除依稅法處罰外,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之租稅優惠。第二項更把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納入同一機制,由各該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停追。第三項則於停追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姓名或名稱。關鍵戰場在「情節重大」的認定,未達重大即不啟動。

深度解讀

如果你的公司過去拿過租稅減免(投資抵減、產創條例優惠、研發抵減等),你以為這些優惠拿到手就是你的了,那你錯估了它的本質。租稅優惠在台灣不是「給了就給了」,是「附條件的給」。本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逃漏稅情節重大,財政部要把那一年的租稅優惠停止並追回;第二,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律情節重大,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後一樣停追;第三,這個處分確定的下一年,財政部會公告你的姓名或公司名稱。第三項是重點:傳統上稅捐稽徵機關有保密義務(第33條),但這條是合法的例外,把你的不當行為公告周知。對企業而言,名譽損失往往比追回的稅款本身還可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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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