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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
  2.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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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法8)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商業登記法10)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II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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