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法8)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商業登記法10)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II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