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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46-1 條

  1. 1.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2. 2.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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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是CRS(共同申報準則)的處罰條文:規避稅務資訊交換調查者罰三千至三十萬元並得按次處罰,金融機構未盡職審查最高罰一千萬元。

Q · 我不配合國稅局查境外帳戶,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第一項,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授權機關)依CRS體系調查、備詢,或未配合提供金融帳戶資訊者,處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不配合得按次處罰。處罰對象包含機關、機構、團體、事業及「個人」,不限金融機構。第二項另針對金融機構未盡帳戶盡職審查,罰二十萬至一千萬元。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稅務的監理只發生在台灣境內、只看你在台灣的銀行帳戶,這條法律會徹底打破你的認知。這條是台灣加入國際稅務資訊交換(CRS、FATCA 體系)之後配套的處罰條文。它授權財政部去查任何「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的金融帳戶資訊,配合不來的,三千到三十萬,按次罰。更狠的是第二項:金融機構如果沒有對客戶帳戶做盡職審查(也就是沒有查清楚這個帳戶實際所有人是誰、是不是稅務居民、有沒有跨境資產),罰鍰起跳就是 20 萬,最高 1000 萬。這是一條「金融業專屬的紅線」,但同時也擊中所有想用境外帳戶藏資產的台灣人,因為當你的境外銀行被當地金管會要求做 CRS 申報,你的資料就會自動回流到台灣國稅局。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為配合第5條之1國際稅務資訊交換(CRS)所設的處罰條文,分兩項:第一項處罰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未配合提供帳戶資訊之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三千至三十萬元,得按次處罰);第二項處罰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帳戶盡職審查(二十萬至一千萬元),是台灣金融帳戶資訊跨境自動交換機制具有強制力的核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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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香港的銀行戶頭,台灣國稅局真的看得到嗎?

看得到。香港從2018年起與台灣進行CRS自動資訊交換。你在香港帳戶的年底餘額、年度利息、股息、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都會由香港稅務局自動傳回台灣財政部。CRS交換的是金融帳戶資訊,不含不動產、實體公司股權、保險箱現金,但這些仍可由財政部個案要求提供。

Q2金融機構為什麼要花這麼多力氣做 KYC 跟稅務居民認定?

因為本條第二項。金融機構若未對客戶確實盡職審查(稅務居民身分認定、實際受益人查證、可疑交易監測),罰鍰從20萬起跳、最高1000萬。開戶被要求填表、提供護照、簽W-8/W-9,不是刁難,是法律強制,拒填銀行可直接拒絕承做或關閉帳戶。

Q3如果我之前有沒申報的境外所得,現在補申報還來得及嗎?

看時機。國稅局尚未透過CRS比對發現你之前,依第48條之1主動補報補繳,可免除大部分行政罰與刑責,只需補本稅加利息。一旦已啟動調查或被列入比對名單,免罰效果消失。CRS資料回流通常有1到2年時間差,聰明做法是不賭時間差,發現問題立刻處理。

Q4境外帳戶台灣查得到嗎?

查得到。台灣自2019年起與多國CRS自動交換,境外帳戶餘額、利息、股息每年自動回流財政部,第46條之1是這套機制的罰則牙齒。

Q5稅捐稽徵法46條之1兩項差在哪?

第一項罰規避調查或不提供資訊者(含個人,三千至三十萬、按次罰);第二項罰金融機構未盡帳戶盡職審查(二十萬至一千萬)。

Q6什麼是金融帳戶盡職審查?

金融機構查證帳戶實際所有人、稅務居民身分、跨境資產的法定程序,依CRS強制執行,非契約義務。

Q7CRS 跟 FATCA 差在哪?

CRS是OECD多邊框架、上百國互換;FATCA是美國單邊、鎖定美國稅務居民。台灣本條據以執行的是CRS。

Q8收到財政部CRS要求怎麼配合?

找熟悉國際稅務的會計師釐清範圍→限期內提供資訊→同步檢視是否需啟動第48條之1自首補報。

Q9沒申報的境外所得怎麼補救?

國稅局比對到你之前,依第48條之1主動補報補繳,可免大部分罰鍰與刑責,僅補本稅加利息。

Q10金融機構怎麼降低第二項罰鍰風險?

建立並保存稅務居民認定、實際受益人查證、員工訓練紀錄,疑慮帳戶得依本條精神拒絕承做。

Q11被罰後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30日內提訴願,續行政訴訟;二十萬至一千萬高額級距建議委任專責律師嚴肅準備。

Q1246條之1 vs 第46條差在哪?

第46條罰一般稅務調查拒絕;46條之1專罰CRS國際資訊交換的規避與金融機構未盡審查,罰鍰級距更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租税条約等実施特例法(CRS 報告制度・報告金融機関の罰則)
🇰🇷 韓國국제조세조정에 관한 법률(금융정보 자동교환 CRS 위반 과태료)
🇨🇳 中國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CRS 尽职调查义务)
🇩🇪 德國Finanzkonten-Informationsaustauschgesetz (FKAustG) §§ 28 ff. Bußgeldvorschriften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649 AC(NCD/CRS, transposition DAC2)
🇺🇸 美國26 U.S. Code § 1471 (FATCA) — 註:美國採 FATCA 非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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