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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4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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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2. 2.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是CRS(共同申報準則)的處罰條文:規避稅務資訊交換調查者罰三千至三十萬元並得按次處罰,金融機構未盡職審查最高罰一千萬元。

Q · 我不配合國稅局查境外帳戶,會怎樣?

會被罰三千到三十萬,且能按次連續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第一項,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授權機關)依CRS體系調查、備詢,或未配合提供金融帳戶資訊者,處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屆期仍不配合得按次處罰。處罰對象包含機關、機構、團體、事業及「個人」,不限金融機構。第二項另針對金融機構未盡帳戶盡職審查,罰二十萬至一千萬元。

深度解讀

如果你以為稅務的監理只發生在台灣境內、只看你在台灣的銀行帳戶,這條法律會徹底打破你的認知。這條是台灣加入國際稅務資訊交換(CRS、FATCA 體系)之後配套的處罰條文。它授權財政部去查任何「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的金融帳戶資訊,配合不來的,三千到三十萬,按次罰。更狠的是第二項:金融機構如果沒有對客戶帳戶做盡職審查(也就是沒有查清楚這個帳戶實際所有人是誰、是不是稅務居民、有沒有跨境資產),罰鍰起跳就是 20 萬,最高 1000 萬。這是一條「金融業專屬的紅線」,但同時也擊中所有想用境外帳戶藏資產的台灣人,因為當你的境外銀行被當地金管會要求做 CRS 申報,你的資料就會自動回流到台灣國稅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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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規定:「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