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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雖已清算完結人格消滅仍可依法追究負責人之刑責
要旨
公司雖已清算完結人格消滅仍可依法追究負責人之刑責
函釋全文
主旨:○○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准予註銷;至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仍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說明:二、○○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准予註銷。至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既經法院裁處罰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即表示該公司有逃漏稅捐之事實,嗣後縱因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而註銷未獲分配之罰鍰,仍不影響該公司違章漏稅之事實,故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仍可依主旨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財政部81/07/16台財稅第8102179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