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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字第 8519124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八十五年七月卅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主旨

八十五年七月卅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八十五年七月卅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上開法條所稱之「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包括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準此,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修正公布生效時仍在復查、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該條之適用。

二 為維護受處分人權益,並統一受理行政救濟機關之審理原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公布生效時,仍在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各原裁罰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全面清查,主動報請撤銷原處分後,依該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說明二屬行政指示,無保留必要,故予刪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財稅字第 8519124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八十五年七月卅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對於公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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