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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5 條(營業稅之申報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3.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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