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6 條
- 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 2.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 3.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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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範跨境勞務反向課稅,買方於給付次期 15 日內自繳,但一般應稅事業專供應稅業務用免繳。
Q · 公司付給國外公司的 SaaS、顧問費,要自己繳營業稅嗎?
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外國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時,由台灣買方在給付次期開始 15 日內自行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一般加值型應稅事業購進勞務專供應稅業務用者免繳;金融保險業適用第 11 條各業稅率;兼營免稅事業按比例繳;2016 年起跨境電子勞務由外商自行登記稅籍報繳,個人訂 Netflix、Spotify 等不需自報。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數千億元的跨境服務採購——AWS、Salesforce、Adobe、Google Ads、國外顧問費——稅法上都有一個多數人沒意識到的納稅義務人:你。這條的核心叫「反向課稅」:外國公司在台灣沒辦公室,政府追不到他們,就把義務丟給買方。但法律自己留了一個大後門:如果你是一般加值型營業人(第四章第一節),買來的服務又是專供應稅業務用,直接免你繳。因為繳了也能全額扣抵,省下這道手續。真正會被這條咬到的是三種人:金融保險業(適用第 11 條的特殊稅率)、兼營免稅事業(要按比例繳)、免稅事業和 NPO(沒東西可扣抵)。2017 年的大修法又把 B2C 電子勞務的義務移回外商身上,所以現在個人訂 Netflix 不用自己申報。搞清楚自己站在哪個框框裡,決定這筆採購會不會多出一個隱藏成本。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 36 條建立跨境勞務「反向課稅」制度,將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從境外服務提供者轉移到境內勞務買受人,並依買方事業類型差異化:一般應稅事業設有但書免繳、金融業適用第 11 條各業稅率、兼營免稅事業按比例繳納、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透過代理人申報、跨境電子勞務於 2016 年後由達一定銷售額之外商自行登記稅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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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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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每月付 AWS 帳單,真的要自己繳營業稅嗎?▾
多數情況不用。AWS 屬境外勞務,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一般加值型營業人購進勞務專供應稅業務用者免自己繳,因為繳了也能全額扣抵進項稅。但若公司同時有免稅業務(醫療、教育、金融等),就掉入兼營比例的計算,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前都要重算一次比例。
Q2我個人訂 Netflix 會不會有稅務問題?▾
2016 年修法後,年銷售額超過一定門檻的外國電子勞務業者必須在台灣登記稅籍並自行報繳(第 36 條第 3 項加第 28 條之 1)。Netflix、Spotify、Apple、Google Play 都已登記,付的訂閱費內含 5% 營業稅,不用自己申報。如果訂的是沒登記的小眾外國服務,理論上義務回到個人身上,實務稽徵困難但金額大時仍有風險。
Q3銀行買國外再保險要繳多少?▾
第 1 項後段規定:金融業購進境外勞務適用第 11 條各款稅率,也就是金融業本身的稅率(一般銀行本業 5%、保險業再保 1%、其他金融本業 2%),而非一般 5% 稅率。此為民國 103 年修法後的國內外一致原則。銀行業申報系統有專門的境外勞務申報欄位,不要跟一般進項稅混在一起報。
Q4學校或 NPO 買國外服務可以免繳嗎?▾
原則上不行,仍適用本條要自己繳。但如果屬「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且買方是公私立學校或研究機關,第 36 條之 1 明定免依本條辦理。採購時請供應商在 invoice 上明確寫出 for educational/research use 或 for teaching purposes,這是日後申報免稅最重要的佐證文件。
Q5境外勞務反向課稅是什麼?▾
外國公司在台無據點銷售勞務時,由台灣買方代繳營業稅的制度,源自 OECD 目的地課稅原則,2016 年後 B2C 電子勞務改由外商自繳。
Q6什麼叫無固定營業場所?▾
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辦事處、廠房等實體經營據點,僅透過跨境方式銷售勞務之狀態。
Q7境外電子勞務跟一般境外勞務差在哪?▾
電子勞務(第 28 條之 1)由達門檻外商自行登記稅籍報繳,一般境外勞務(第 36 條)仍適用買方反向課稅。
Q8兼營免稅事業是什麼?▾
同時銷售應稅與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例如補習班兼售教材、醫院兼營自費健檢,需按比例計算進項稅扣抵。
Q9境外勞務營業稅怎麼算?▾
一般 = 給付額×5%;金融銀行業 = 給付額×5%;金融再保 = 給付額×1%;兼營 = 給付額×5%×免稅業務比例;免稅事業 = 給付額×5% 真實成本。
Q10境外勞務營業稅何時要繳?▾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跟一般營業稅兩個月一期週期相同,逾期視為漏稅。
Q11怎麼證明勞務專供應稅業務用?▾
保留採購單、合約、發票、用途說明,並在帳務上明確區分應稅與免稅業務之費用歸屬,避免被認定為兼營。
Q12境外勞務逾期未繳會被罰多少?▾
依稅捐稽徵法可在 5-7 年核課期間內追繳,加計遲延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並可處 1-3 倍漏稅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買受人類別 | [ { "type": "一般加值型應稅事業", "rule": "適用但書,專供應稅業務用免繳;非專供應稅須繳但可進項扣抵" }, { "type": "金融保險業", "rule": "適用第 11 條各業稅率(銀行本業 5%、再保 1%、其他金融本業 2%)" }, { "type": "兼營免稅事業", "rule": "按免稅銷售占比計算比例繳納,每年重算" }, { "type": "免稅事業/NPO", "rule": "依 5% 稅率繳納,無扣抵機制(真實成本)" }, { "type": "個人消費者", "rule": "原則上不適用本條;跨境電子勞務由外商自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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