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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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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ireelena
5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所得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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