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11.21.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九四二五號函
主旨
貴府函詢委託民間經營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權利金 可否免徵營業稅乙案,請照財政部函示辦理,復 請查照。
說明
依據財政部95年11月15日臺財稅字第 0950412294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其附件各乙份),並復貴府95年 9月22日北府交停字第0950645373號函。(交通部 95.11.21.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九四二五號函)附件:財政部95.11.15. 臺財稅字第0九五0四一二二九四0號函
主旨
有關臺北縣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所 收取之權利金,可否免徵營業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5年10月11日交路字第0950052228號函。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第 2條、第 6條規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繳納營業稅;惟為確保庫收,簡化稽徵,並符法制,有關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收入,如係編列單位預算,該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可免徵營業稅,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或基金預算,該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政府機關公共造產基金,所收取之清潔維護費,除符合規費法之規費者外請依上開原則辦理」,前經本部93年 7月 5日臺財稅字第 09300341660號書函復內政部在案。
三、本案臺北縣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所收取之權利金仍應依前開原則認定徵免營業稅,至其是否屬規費性質,請依本部國庫署95年10月31日臺庫二字第 09503519790號函(附影本)認定。
附件:財政部國庫署95.10.31. 臺庫二字第0九五0三五一九七九0號函
主旨
有關臺北縣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所收 取之權利金,可否視為規費性質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10月19日臺稅二發字第 09500501720號函。
二、按規費係政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相關事項,或交付特定對象、提供其使用各項公有設施、財貨、勞務等,依據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所徵收,屬於公法性質;與政府基於私人相關之法律地位訂定私法契約,所收取之租金、權利金等收益有別,其訂定程序及日後訴訟途徑亦有不同。
三、本案如臺北縣政府依私法契約委託民間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所收取之權利金,尚非屬規費法之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