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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進口貨物之意義

快速跳轉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9 條定義進口:國外進入境內為進口,但進入保稅區不算;保稅貨物出保稅區到境內其他地區算進口。

Q · 貨物進保稅區算不算進口?要繳營業稅嗎?

保稅區進出不算進口,出保稅區到一般地區才算。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即原第 5 條,收錄編號 500),保稅貨物進入保稅區不視為進口、免徵營業稅與關稅;保稅貨物從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地區時才視為進口、要補繳稅捐。實務上跨境電商、轉口貿易、科學園區生產鏈都建立在此規定上,是台灣作為亞太物流樞紐的核心稅務工具。

白話解讀

「進口」這兩個字在日常生活聽起來很直白:東西從國外進來嘛。但稅法上的進口有一條關鍵伏筆:不是所有從國外進來的東西都算進口。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貨物從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就是進口,但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算;第二,保稅貨物從保稅區進入境內的其他地區時,這個「內移動」也算進口。這個設計背後藏著整套保稅制度的經濟邏輯: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保稅區,在稅法上被視為「半境外」的空間。貨物在裡面進出可以免關稅和營業稅,只有真正離開保稅區進入一般國境時才算進口。海外代購、跨境電商、國際物流中心、台灣作為亞太轉運樞紐的策略,全部建立在本條這個看似冷僻的定義之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收錄編號 500)為進口貨物之意義,採二款立法:第一款規定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為進口,但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算;第二款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也算進口。本條與第 10 條(保稅區定義)共同構成台灣保稅制度的稅務空間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從日本代購大量商品寄回台灣自用,需要繳關稅和營業稅嗎?

依本條第一款,貨物從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就是進口。個人自用進口商品金額超過一定門檻(完稅價格新台幣 5000 元或進口頻繁者)要繳關稅和營業稅。代購如果金額大、頻率高,還可能被認定為營業行為要登記營業稅籍。內行人提示:同一人同天寄 6 件以上郵包會被視為營業人認定,分批寄也會被海關資料庫抓到。

Q2我的貨物放在自由貿易港區的倉庫,什麼時候才算進口?

貨物在自由貿易港區期間不算進口,直到從港區運出進入台灣一般地區的那一刻,才依本條第二款視為進口要課稅。如果直接從港區再出口到第三國,全程都不算進口。內行人提示:這就是跨境電商把貨放在自由港區的核心理由,等訂單確定了才付進口稅,還沒賣出去的庫存不用預先墊稅金,大幅改善現金流。

Q3營業稅法第 9 條規範什麼?

規範「進口」的法律定義,採二款立法:國外進入境內為進口,但進入保稅區不算;保稅貨物出保稅區到一般地區算進口。

Q4什麼叫「半境外」空間?

保稅區在稅法上被視為尚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的空間,貨物在裡面進出不視為進口、不課關稅與營業稅。

Q5保稅貨物是什麼意思?

尚未繳納關稅及營業稅、暫時不視為已進口、存放於保稅區內的貨物。

Q6保稅區包括哪些地方?

依本法第 10 條,包括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

Q7貨物從保稅區出到台北倉庫怎麼報稅?

依本條第二款視為進口,由海關依本法第 41 條代徵營業稅,並依關稅法繳關稅。

Q8海外代購回台灣要怎麼算稅?

完稅價格超過 5000 元由海關課關稅與營業稅,頻繁進口會被視為營業人要登記稅籍。

Q9自由貿易港區存倉的稅務成本怎麼算?

在港區內倉儲不算進口、零稅務現金流;訂單確定運出港區時才依完稅價格課稅。

Q10怎麼證明貨物確實進過保稅區、可以適用本條但書?

提出保稅區入出記錄、倉儲憑證、海關 X9001 / X9009 申報資料,30 日內向海關聲明異議。

Q11營業稅法第 9 條 vs 關稅法第 2 條進口定義差在哪?

本條為營業稅進口認定,關稅法為關稅進口認定。實務上兩者範圍幾乎一致,但本條第一款但書與第二款是營業稅獨有的保稅區規定。

Q12貨物從保稅區再出口算不算進口?

不算。整段流程都在保稅區進出,不符本條任一款,全程免關稅與營業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is_importtaxlegal_basis
從國外進入境內一般地區課關稅 + 營業稅本條第一款
從國外進入保稅區免關稅 + 免營業稅本條第一款但書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進入境內一般地區課關稅 + 營業稅本條第二款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再出口免關稅 + 免營業稅不符本條任一款

is_import

從國外進入境內一般地區
從國外進入保稅區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進入境內一般地區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再出口

tax

從國外進入境內一般地區
課關稅 + 營業稅
從國外進入保稅區
免關稅 + 免營業稅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進入境內一般地區
課關稅 + 營業稅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再出口
免關稅 + 免營業稅

legal_basis

從國外進入境內一般地區
本條第一款
從國外進入保稅區
本條第一款但書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進入境內一般地區
本條第二款
保稅貨物從保稅區再出口
不符本條任一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税法 第2条第1項第2号・第4条第2項(保税地域からの引取り)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2조 제13호 및 제4조 제2호(재화의 수입)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2024)第3條 /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1條(進口貨物)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 § 1 Abs. 1 Nr. 4 i.V.m. § 1a UStG(Einfuhr aus dem Drittlandsgebiet)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91(importations de biens)
美國No federal VAT; importation defined under 19 U.S.C. § 1401(a) (Tariff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2

(0200606 制定)

營業稅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總收入額年計不滿一千元者,免稅。以營業資本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免稅。以營業純收益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純收益額不滿一百元,免稅。

(0300926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甲、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三百元者。   乙、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   丙、已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者。   丁、不向非社員營業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戊、各級政府所辦營業事業之屬於下列性質者。    子、國防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    丑、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事業。    寅、國家專賣事業,及無競爭性質之製造業。    卯、專為供應政府及所屬機關之事業。    辰、有關對外易貨償債之國營貿易事業。   前項各營業事業,如有兼營競爭性副業者,其兼營部份,仍應課征營業稅。   凡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征營業稅。

(0310620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一、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五百元者。   二、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二千元者。   三、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四、依法經營業務,及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呈請徵收機關查明屬實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五、經營米穀雜糧及菜蔬家禽等之肩挑負販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稅免徵營業稅。   一、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二萬五千元者。   二、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十萬元者。   三、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四、依法經營業務,及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呈請徵收機關查明屬實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五、經營米、穀、雜糧及菜蔬、家禽等之肩挑負販者。

(0360424 全文修正)

營業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一.五。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四。

(0361021 修正)

營業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三。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六。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不得包徵、攤派、預徵或估計徵收。

(0441216 全文修正)

營業稅起征點由省市政府,參照當地經濟情形,並按住商每月營業額及行商每次營業額,分別擬定經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案。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業稅稅率,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二、第二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七,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三、第三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四、第四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經營糧食製造或買賣者,按本法核定稅率減半徵收。

(0690527 全文修正)

各省(市)政府得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根據地方經濟及財政情形,分別擬訂營業稅徵收率及起徵點,經省(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案。   經營糧食製造或買賣者,按前項徵收率減半徵收。

(0741105 全文修正)

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二、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進口貨物之意義。關稅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貨物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如加工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及保稅倉庫,視為尚未進口,或免徵稅捐;但如由上述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應稅區域時,則予課說,爰為相同之規定,俾資一致。

(1000110 修正)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刪除「者」。   二、目前保稅區已不限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尚有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等,且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者,如申請保稅,即以原貨加工再行出口為目的,故免徵營業稅(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九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為符實情,將保稅貨物排除於「進口貨物」課稅之範圍,爰修正第一款。   三、配合第一款修正,修正第二款之文字。

  • 保稅區名詞
(0200606 制定)

營業稅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總收入額年計不滿一千元者,免稅。以營業資本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免稅。以營業純收益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純收益額不滿一百元,免稅。

(0300926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甲、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三百元者。   乙、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   丙、已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者。   丁、不向非社員營業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戊、各級政府所辦營業事業之屬於下列性質者。    子、國防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    丑、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事業。    寅、國家專賣事業,及無競爭性質之製造業。    卯、專為供應政府及所屬機關之事業。    辰、有關對外易貨償債之國營貿易事業。   前項各營業事業,如有兼營競爭性副業者,其兼營部份,仍應課征營業稅。   凡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征營業稅。

(0310620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一、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五百元者。   二、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二千元者。   三、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四、依法經營業務,及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呈請徵收機關查明屬實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五、經營米穀雜糧及菜蔬家禽等之肩挑負販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稅免徵營業稅。   一、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二萬五千元者。   二、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十萬元者。   三、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四、依法經營業務,及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呈請徵收機關查明屬實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五、經營米、穀、雜糧及菜蔬、家禽等之肩挑負販者。

(0360424 全文修正)

營業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一.五。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四。

(0361021 修正)

營業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三。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六。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不得包徵、攤派、預徵或估計徵收。

(0441216 全文修正)

營業稅起征點由省市政府,參照當地經濟情形,並按住商每月營業額及行商每次營業額,分別擬定經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案。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業稅稅率,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二、第二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七,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三、第三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四、第四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經營糧食製造或買賣者,按本法核定稅率減半徵收。

(0690527 全文修正)

各省(市)政府得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根據地方經濟及財政情形,分別擬訂營業稅徵收率及起徵點,經省(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案。   經營糧食製造或買賣者,按前項徵收率減半徵收。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進口貨物之意義。關稅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貨物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如加工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及保稅倉庫,視為尚未進口,或免徵稅捐;但如由上述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應稅區域時,則予課說,爰為相同之規定,俾資一致。

(1000110 修正)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刪除「者」。   二、目前保稅區已不限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尚有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等,且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者,如申請保稅,即以原貨加工再行出口為目的,故免徵營業稅(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九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為符實情,將保稅貨物排除於「進口貨物」課稅之範圍,爰修正第一款。   三、配合第一款修正,修正第二款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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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規定:「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