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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營業稅法第四條,規定了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況。如果是銷售貨物,有兩種情況:一是需要移運的貨物,起運地在台灣境內;二是不需要移運的貨物,所在地在台灣境內。如果是銷售勞務,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台灣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二是國際運輸事業自台灣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三是外國保險業在台灣境內承保再保險。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台灣開了一家網路購物網站,你銷售的商品有些需要從台灣寄出,有些則是在台灣境內的倉庫直接發貨,那麼這些商品都需要繳納營業稅。另外,如果你在台灣提供網站設計的服務,那麼這個勞務也需要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