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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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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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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在說明,如果一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或組織,或是專門販售免稅商品或勞務的商家,如果被發現他們的進貨稅額沒有被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那麼他們就不能享有被視為銷售的優惠。簡單來說,就是如果這些商家沒有按照規定報稅,就不能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例如,一個非營利的慈善機構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報稅,就不能享有免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