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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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二規定:非營利事業及專營免稅營業人,進項稅額未扣抵者,視為銷售不再課稅。
Q · 非營利組織解散時把資產分給員工,會被課營業稅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於發生第三條第三項所列視為銷售情形時,只要查明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不適用視為銷售規定。實務應用:基金會解散把辦公設備分給員工、宗教團體無償贈書、免稅農產品批發業者結算貨款抵償債務,都可能符合本條免課營業稅。但會計帳須能證明進項稅額確實未曾扣抵,否則稽徵機關會從嚴認定。
白話解讀
有一種課稅特別不公平:你本來就不能扣抵進項稅額,結果要解散或贈與時還要被當作「銷售」再繳一筆營業稅。這就是非營利組織和免稅事業過去的困境。基金會買電腦時繳的營業稅不能退、不能抵;組織解散把電腦分給員工或變賣,如果依第3條視為銷售,又要再繳一次營業稅。同一筆稅金變相課了兩次。本條就是堵這個漏洞的補丁: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只要查明進項稅額沒有扣抵過,當他們發生視為銷售的情形時,不再課一次營業稅。這條看起來技術冷冰,但它守住了稅制最基本的公平:同一經濟事實不應被重複課稅。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二為視為銷售的例外性規範,適用對象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當符合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的前提,於發生第三條第三項所列視為銷售情形(如解散分配、無償贈與)時,得排除視為銷售規定的適用,避免同一稅捐重複課徵,落實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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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基金會要解散了,辦公設備要分給員工當紀念品,會不會被課一筆營業稅?▾
多數情況不會。基金會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購買辦公設備時繳的營業稅本來就不能扣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二規定,這種情形不適用第三條視為銷售的規定,所以分給員工不會再被課一次稅。實務上要保留當初購買設備時的發票和會計帳,證明進項稅額確實沒扣抵過,這是適用本條的關鍵要件。
Q2我是開診所的醫師,醫療服務是免稅,診所結束營業剩下的醫療儀器怎麼辦?▾
醫療業務是免稅(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相關進項稅額本來就不能扣抵。診所結束時這些儀器變賣或抵償債務,依本條可以不適用視為銷售。但如果診所同時有兼營應稅業務(例如美容醫學),就不算「專營」免稅,這條的適用範圍會縮小到未扣抵過的特定財產,要分別計算。
Q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二是什麼?▾
視為銷售的例外規定,民國100年新增,避免非營利組織與免稅事業在解散或贈與時被重複課稅。
Q4視為銷售是什麼?▾
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營業人將商品自用、無償贈與、解散分配等情形,被擬制為銷售並課營業稅。
Q5什麼叫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
營業人僅銷售依本法第八條免稅的貨物或勞務(如醫療、教育、農產品批發),不兼營應稅項目。
Q6進項稅額為什麼不能扣抵?▾
免稅事業銷項本來就不課稅,按制度設計進項也不能扣抵或退稅;非營利組織同樣依本法第十九條限制。
Q7非營利組織解散時資產處分要怎麼處理稅務?▾
整理歷年進項發票證明未扣抵,依本條向稽徵機關主張免課營業稅,並備妥組織設立文件與財務報表。
Q8怎麼證明進項稅額沒申報扣抵?▾
提供完整進項統一發票明細、銷項申報書、會計帳簿,主張帳載一致;必要時委由會計師出具證明。
Q9收到稽徵機關營業稅補稅單怎麼辦?▾
30 日內申請復查,附組織屬性證明與進項未扣抵之證據;復查決定 30 日內可提訴願,再 2 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
Q10申請適用本條的會計帳要怎麼準備?▾
建議組織解散前 6 個月即開始整理:分類進項發票、對照銷項申報書、製作扣抵明細表,並由會計師覆核。
Q11本條 vs 第三條之一(信託視為銷售例外)差在哪?▾
本條針對非營利與免稅事業,前提是進項未扣抵;第三條之一針對信託關係,前提是符合信託法定要件,兩者立法目的不同。
Q12兼營應稅與免稅業務時還能適用本條嗎?▾
不能完全適用。「專營」是嚴格要件,兼營者僅能就「未扣抵過」的特定財產主張,須分別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02 | art_301 | art_3_para3 |
|---|---|---|---|
| 適用對象 | 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專營免稅營業人 |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間之移轉 | 所有營業人(自用、贈與、解散分配) |
| 前提要件 | 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符合信託法定要件 | 發生條列各款情形 |
| 法律效果 | 不適用視為銷售 | 不適用視為銷售 | 視為銷售,課營業稅 |
| 立法目的 | 避免重複課稅 | 維持信託稅制中立 | 防止規避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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