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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1 條(銷售貨物之除外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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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當信託財產在不同的信託關係人之間轉移或處分時,不需要繳交營業稅。其中,有三種情況不需要繳交營業稅:一是當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二是當信託關係仍在持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和新受託人之間;三是當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舉個例子,如果A把一筆錢交給B做信託,B再把這筆錢轉交給C,這時候B和C之間的轉移不需要繳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