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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1 條(銷售貨物之除外規定)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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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消滅三時點的移轉不視為銷售,免課營業稅。

Q · 信託把房子過戶給受託人,要繳營業稅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第一款,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把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的行為,不適用第 3 條視為銷售的規定,免課營業稅。但前提是必須有真實的信託契約且信託目的合法;虛偽信託會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穿透課稅。

白話解讀

做信託的人有一個從沒說出口的焦慮:我把資產過戶給受託人,會不會被稅捐機關認定為「銷售」,要我繳一筆營業稅?這條就是專門關掉這扇焦慮之門的鑰匙。信託的本質是財產管理,不是買賣,但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說「這不是銷售」,信託的每一次形式移轉都可能被視為銷售而課稅,這樣信託制度在台灣等於廢了一半。本條列舉三種關鍵時點的財產移轉全部排除於視為銷售之外: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交給受託人)、受託人變更時(舊受託人交給新受託人)、信託關係結束時(受託人歸還給委託人)。這三個時點的共通點是「財產實質歸屬沒有改變」,只是換個形式持有。沒有這條,家族資產信託、員工持股信託、公益信託的稅務成本會暴增,很多架構根本做不起來。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為信託稅務的關鍵排除條款,列舉三種信託關係人間的財產移轉不適用第 3 條視為銷售規定: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信託消滅時(受託人歸還委託人)。本條建立信託形式移轉與經濟交易的區分,是台灣信託制度運作的稅務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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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房子放進信託,國稅局會不會說我「實質上賣給受託人」要我繳營業稅?

不會。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的行為,不適用第 300 條視為銷售的規定。但前提是必須有真實的信託契約,且信託目的合法。內行人提示:如果信託契約被認定為虛偽設立(例如純粹為了規避稅負),稅捐機關可以穿透處理。信託契約的條款設計和受託人的獨立性很關鍵。

Q2信託結束後受託人把錢還給我,這算不算我「賣」給受託人再「買」回來?

都不算。本條第三款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移轉不視為銷售。信託結束的方式包括期限屆滿、目的達成、委託人終止等,都適用這款。內行人提示:如果是信託財產從受託人移轉給「第三方受益人」(不是原委託人),那就不在本條保護範圍內,可能適用其他稅則。信託的「結束流向」決定稅務結果。

Q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信託財產在三種時點的移轉不視為銷售,是信託制度的稅務基礎條款。

Q4什麼是「視為銷售」?

稅法將特定非交易行為擬制為銷售而課營業稅的規定,本條三款是其例外。

Q5信託關係人指誰?

信託契約中的委託人、受託人;本條保護兩者間的形式移轉,受益人非本條範圍。

Q6信託免視為銷售的三款情形是什麼?

信託成立、受託人變更、信託消滅三個時點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

Q7信託成立過戶時怎麼處理稅務申報?

保存信託契約 → 移轉時主張本條免稅 → 配合稽徵機關審核信託真實性。

Q8收到信託相關營業稅補稅單怎麼辦?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提復查申請,附信託契約、受託人變更或終止證明。

Q9信託契約怎麼寫才能適用本條免稅?

明確信託目的、財產獨立性、受託人權限與義務、信託期間與終止條件,並保持實質運作。

Q10受託人變更如何避免被稅捐機關質疑?

備齊變更原因說明、雙方移轉協議、受益人同意書,保持原信託目的不變。

Q11信託免視為銷售 vs 一般買賣差在哪?

前者實質歸屬未變的形式移轉、後者真正的交易,舉證責任與課稅結果完全不同。

Q12信託免營業稅 vs 信託免所得稅差在哪?

本條只處理營業稅,所得稅另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至 3 之 4,遺贈稅、土增稅另有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ust_transfer_excludedgeneral_sale
課稅依據本條三款排除視為銷售依第 3 條視為銷售課營業稅
實質歸屬未改變已改變
適用對象信託成立 / 受託人變更 / 信託消滅三時點一般財貨勞務交易
舉證責任納稅人須證明信託真實性稽徵機關依交易事實
穿透風險虛偽信託可被實質課稅穿透本身即為實質交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消費税法施行令第 2 条 / 信託に関する取引の課税の特例(法人課税信託除外)
🇰🇷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령 / 신탁재산 이전 비과세 규정
🇨🇳 中國信託相關財稅函釋(2001 信託法後逐步建立,尚無單一明文條款)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 fiducie 相關規定(Loi n° 2007-211 du 19 février 2007)
🇺🇸 美國26 U.S.C. § 671 et seq. (Subchapter J - Trust Tax Treatment; grantor trust 視為穿透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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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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