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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2.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3.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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