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快速跳轉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7 條規範九種零稅率情境:外銷、相關勞務、免稅商店、保稅區交易、國際運輸等,零稅率可退進項稅額。
Q · 零稅率和免稅差在哪?我做外銷該用哪個?
零稅率可退進項稅額,免稅不可,外銷一律零稅率
依營業稅法第 7 條,外銷貨物及第二至九款列舉的國際運輸、保稅區交易、免稅商店銷售等九種情境適用零稅率(0%)。零稅率與免稅(第 8 條)關鍵差別:零稅率銷售可全額退還已付的進項稅額,免稅不行。外銷廠商若誤用免稅申報,等於把每月幾十萬進項稅額白白吞掉。九款情境彼此不重疊,要看交易實質落入哪一款。
白話解讀
營業稅的世界裡,有三種命運:課稅(5%)、免稅(0% 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零稅率(0% 且進項稅額可以全額退還)。聽起來免稅和零稅率差不多,但對做外銷的老闆來說,這兩個字差了整個公司的現金流。你進口原料時付了營業稅,做成成品外銷出去。如果是免稅,那筆進項稅額你自己吞了;如果是零稅率,國稅局把那筆稅退還給你。700 條列的九種情境,就是國家決定要把錢退還給你、甚至鼓勵你做的生意:外銷、國際運輸、賣給保稅區、免稅商店賣給出境旅客。這不是政府發慈悲,這是產業政策。國家用稅務槓桿告訴你:去賺外匯、幫台灣打國際盃,我幫你把內含的稅挖乾淨。很多中小外銷商不知道自己每個月可以申請退稅,等於把應得的錢留在國稅局帳上,一拖就是幾十萬。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規範九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涵蓋外銷、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免稅商店銷售過境/出境旅客、保稅區交易、國際運輸(互惠主義)、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自由港區轉口貨物等。零稅率本質為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中「將內含進項稅額完全退還」的政策工具,與第 8 條免稅在進項稅額處理上完全相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接了一個香港客戶的案子,在台灣做設計但最後交付到香港,這算不算零稅率?
關鍵在「勞務在國外使用」。如果你的設計成果是在香港被使用、被客戶投入到香港當地的業務,就符合第 2 款的零稅率條件。申報時要附合約和收匯證明。內行人提示:自由工作者或小型設計公司常常不知道這條,每年多繳好幾萬冤枉稅。如果你是接海外案的 SOHO,先辦營業登記、適用零稅率申報,比掛在別人公司下報勞務所得在稅務上划算得多。
Q2我賣給台積電供應商,不是台積電本人,這樣算零稅率嗎?
不算。零稅率的第 4 款要求銷售對象「是保稅區營業人」且「供其營運」。如果你賣給的是台積電的供應商(課稅區營業人),這個供應商再賣給台積電,你跟供應商的這一段交易是課稅 5%,供應商對台積電那段才是零稅率。每一段都要分別認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主要客戶是保稅區大廠的上游供應鏈,建議跟法務一起檢視整條交易鏈,有時候可以調整供貨路徑直接賣給保稅區營業人,省下整串 5% 稅務成本。
Q3國際運輸是零稅率,但外國航空公司在台灣賣機票也算嗎?
要看互惠。第 5 款但書明訂外國運輸事業在台經營國際運輸,必須對方國家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業者給予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才能適用零稅率。財政部會公告哪些國家符合互惠條件。內行人提示:這條規則在旅行業實務中常被忽略,有些外國航空公司在台灣賣票其實沒有完全適用零稅率,代理商或旅行社開發票時要特別查證,不然會擔上未扣代徵的責任。
Q4零稅率是什麼?
銷售稅率為 0% 且進項稅額可全額退還的稅務待遇,是國家用稅收槓桿鼓勵外銷的政策工具。
Q5零稅率和免稅差在哪?
兩者銷售稅率都是 0%,但零稅率的進項稅額可退還,免稅不可扣抵也不可退還。差一字差幾十萬現金流。
Q6什麼叫保稅區營業人?
依營業稅法第 6-1 條,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等之營業人。
Q7互惠主義是什麼意思?
外國運輸事業在台灣經營國際運輸要適用零稅率,前提是該國對台灣業者給予對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Q8外銷退稅怎麼申請?
每月 15 日前申報 401 表,將零稅率銷售額填入欄位,勾選申請退稅,附報關單、收匯水單、訂單合約。1-3 個月撥款。
Q9海外接案勞務怎麼報零稅率?
辦營業登記 → 開立零稅率發票 → 申報時附合約與收匯證明 → 證明「勞務在國外使用」即可。
Q10零稅率被國稅局否准怎麼辦?
30 日內申請復查 → 不服復查決定 → 訴願 → 行政訴訟。爭點通常是外銷證明文件完整性與交易實質。
Q11怎麼證明勞務在國外使用?
合約明訂使用地、收匯水單外幣入帳、客戶在國外的營業登記、勞務成果交付地證明。
Q12零稅率 vs 免稅哪個有利?
外銷導向產業一定要爭取零稅率,因為進項稅額可退還。免稅的進項稅額是沉沒成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zero_rate | exempt | standard |
|---|---|---|---|
| 稅率 | 0% | 0%(免徵) | 5% |
| 進項稅額處理 | 全額退還或留抵 | 不得扣抵也不得退還 | 可扣抵銷項 |
| 適用範圍 | 外銷、國際運輸、保稅區、免稅商店等九款 | 教育文化、土地、政府代收等公益性質 | 一般國內銷售 |
| 現金流影響 | 每月可退稅,現金流加分 | 進項稅額沉沒成本 | 中性 |
zero_rate
- 稅率
- 0%
- 進項稅額處理
- 全額退還或留抵
- 適用範圍
- 外銷、國際運輸、保稅區、免稅商店等九款
- 現金流影響
- 每月可退稅,現金流加分
exempt
- 稅率
- 0%(免徵)
- 進項稅額處理
- 不得扣抵也不得退還
- 適用範圍
- 教育文化、土地、政府代收等公益性質
- 現金流影響
- 進項稅額沉沒成本
standard
- 稅率
- 5%
- 進項稅額處理
- 可扣抵銷項
- 適用範圍
- 一般國內銷售
- 現金流影響
- 中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4 版
(0200606 制定)
營業稅得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徵收,由各省政府或市政府斟酌情形自行釐定之,但短期營業得準用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按月徵收。
(0300926 全文修正)
營業稅之征收,其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者,應由納稅營業人按月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單報由征收機關覆查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征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之,但短期營業得準用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按月征收。
(0310620 全文修正)
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營業稅。
(0350323 全文修正)
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營業稅。
(0360424 全文修正)
營業收入額依其各項營業銷貨額計算之,其不能以銷貨額計算者,以其營業所獲收益計算之。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按營業收入額課徵者,徵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 二、按營業收益額課徵者,徵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 前項稅率由省市政府根據地方財政情形擬訂,經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案。
(0441216 全文修正)
營業稅不得包征預征或徵收附加。
(0541224 全文修正)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雜誌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公)賣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不在此限。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漁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0561222 修正)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公)賣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不在此限。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漁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0591113 修正)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宰屠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賣事業及政府核定之郵政代辦業務。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魚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二十一、營利事業經營證券買賣已納證券交易稅之營業額。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十三款郵政事業經營之代理業務,雖屬其本業以外之營業,但郵政辦理代理業務旨在以其「分支機構普遍」之特性,提供各界利用,以便協助推行政令,促進文化及經濟發展,目的重在服務,其手續費之徵收為數極為低微,甚且不敷成本,目前之代理對象又多屬軍政機關,似宜免徵營業稅,以利其業務之推展。 二、增訂第二十一款營利事業之經營證券買賣,修正前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營利事業已納交易稅或交易所內之該部份營業額」准免課徵營業稅,乃係基於兩稅之性質相同,課稅之標的一致,故兩者之中擇一課徵,原在避免重複課稅,而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惟現營業稅法在研擬修正期間,適證券交易稅業已停徵,上項免稅條款已無必要,遂予刪除,但當修正稅法尚在立法院審議時,證券交易稅旋告恢復課徵,致疏未及時將上項免稅條款增列補送立法院審議,特補訂該項條款以利執行。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應於開始營業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0741105 全文修正)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適用,以取得外匯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規定適用零稅率之項目。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惟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例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以促進對外貿易,本條亦循此原則訂定。 (一)第一款與原條文第六條第一款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廿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旨相同,惟較現制更有利於貨物之外銷。 (二)第二款提供勞務取得外匯適用零稅率,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意旨相同,但為鼓勵提供勞務取得外匯,爰規定凡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均予適用。 (三)第三款與原條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意旨相同;惟免稅商店現已擴及於市區,故不再以機場、碼頭為限。 (四)第四款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依有關法規係視同外銷免稅,爰予納入適用零稅率之範圍內。 (五)第五款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意旨相同。但書增加互惠條件之限制,俾保障我國運輸事業在國外享受同等之免稅優惠。 (六)第六款對國際運輸工具及遠洋漁船規定適用零稅率,有助於降低國際運輸成本,發展我國遠洋漁業、造船及航空事業,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意旨相同。 (七)第七款與原條文第六條第十四教規定意旨相同,因屬類似外銷,故列入零稅率範圍。 三、第二項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以取得外匯者為限,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意旨相同。
(0770510 修正)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適用,除須取得外匯外,並須將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始有零稅率之適用。政府放寬外匯管制後,外匯收入已可自行持有,不須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爰予刪除。
(1000110 修正)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由於經濟型態變更,以出口為導向之保稅區營業人已不限於製造、加工業,亦可經營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其自國內購買之貨物,並不以原、物料為限,亦包括成品之買賣;再者,服務業及勞務加值業等高科技產業,如晶圓封裝、測試及軟體設計等亦隨我國產業升級而有逐漸擴增趨勢,其購進非屬消費性質之貨物或勞務,投入本事業營運,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之規定意旨相同,符合政府獎勵保稅產業之政策,爰配合修正第四款。 四、第五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五、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項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有關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之規定,對於其他保稅區營業人並不適用。為使各保稅區之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爰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
- 營業稅名詞
- 保稅區名詞
營業稅得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徵收,由各省政府或市政府斟酌情形自行釐定之,但短期營業得準用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按月徵收。
營業稅之征收,其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者,應由納稅營業人按月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單報由征收機關覆查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征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之,但短期營業得準用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按月征收。
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營業稅。
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營業稅。
營業收入額依其各項營業銷貨額計算之,其不能以銷貨額計算者,以其營業所獲收益計算之。
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按營業收入額課徵者,徵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 二、按營業收益額課徵者,徵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 前項稅率由省市政府根據地方財政情形擬訂,經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案。
營業稅不得包征預征或徵收附加。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雜誌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公)賣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不在此限。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漁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公)賣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不在此限。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漁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一、修正第十三款郵政事業經營之代理業務,雖屬其本業以外之營業,但郵政辦理代理業務旨在以其「分支機構普遍」之特性,提供各界利用,以便協助推行政令,促進文化及經濟發展,目的重在服務,其手續費之徵收為數極為低微,甚且不敷成本,目前之代理對象又多屬軍政機關,似宜免徵營業稅,以利其業務之推展。 二、增訂第二十一款營利事業之經營證券買賣,修正前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營利事業已納交易稅或交易所內之該部份營業額」准免課徵營業稅,乃係基於兩稅之性質相同,課稅之標的一致,故兩者之中擇一課徵,原在避免重複課稅,而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惟現營業稅法在研擬修正期間,適證券交易稅業已停徵,上項免稅條款已無必要,遂予刪除,但當修正稅法尚在立法院審議時,證券交易稅旋告恢復課徵,致疏未及時將上項免稅條款增列補送立法院審議,特補訂該項條款以利執行。
營利事業應於開始營業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規定適用零稅率之項目。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惟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例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以促進對外貿易,本條亦循此原則訂定。 (一)第一款與原條文第六條第一款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廿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旨相同,惟較現制更有利於貨物之外銷。 (二)第二款提供勞務取得外匯適用零稅率,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意旨相同,但為鼓勵提供勞務取得外匯,爰規定凡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均予適用。 (三)第三款與原條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意旨相同;惟免稅商店現已擴及於市區,故不再以機場、碼頭為限。 (四)第四款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依有關法規係視同外銷免稅,爰予納入適用零稅率之範圍內。 (五)第五款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意旨相同。但書增加互惠條件之限制,俾保障我國運輸事業在國外享受同等之免稅優惠。 (六)第六款對國際運輸工具及遠洋漁船規定適用零稅率,有助於降低國際運輸成本,發展我國遠洋漁業、造船及航空事業,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意旨相同。 (七)第七款與原條文第六條第十四教規定意旨相同,因屬類似外銷,故列入零稅率範圍。 三、第二項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以取得外匯者為限,與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意旨相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適用,除須取得外匯外,並須將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始有零稅率之適用。政府放寬外匯管制後,外匯收入已可自行持有,不須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爰予刪除。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由於經濟型態變更,以出口為導向之保稅區營業人已不限於製造、加工業,亦可經營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其自國內購買之貨物,並不以原、物料為限,亦包括成品之買賣;再者,服務業及勞務加值業等高科技產業,如晶圓封裝、測試及軟體設計等亦隨我國產業升級而有逐漸擴增趨勢,其購進非屬消費性質之貨物或勞務,投入本事業營運,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之規定意旨相同,符合政府獎勵保稅產業之政策,爰配合修正第四款。 四、第五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五、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項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有關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之規定,對於其他保稅區營業人並不適用。為使各保稅區之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爰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