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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1 條(退稅、免稅優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2.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3. 第一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如果一個外國的公司、機構、團體或組織在台灣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但是在一年內參加了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並且在台灣購買了貨物或勞務,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達到一定金額,就可以申請退稅。但是要注意,如果沒有保存好相關的憑證和進項稅額,就不能申請退稅。申請退稅的外國公司、機構、團體或組織,必須來自跟台灣享有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的國家。具體的申請退稅的辦法,由財政部來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美國的公司在台灣參加了一個展覽,並且在展覽期間購買了一些產品,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達到了一定金額,那麼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退稅。但是,如果他們沒有保存好相關的憑證和進項稅額,就不能申請退稅。另外,如果這家公司來自一個跟台灣享有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的國家,那麼他們就可以申請退稅。具體的申請退稅的辦法,則由財政部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