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8-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