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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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醫療、學校、慈善等免稅項目之機構與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兼營即失效。
Q · 我的慈善團體真的不用辦稅籍登記嗎?
純公益免,兼營商業即失效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專營醫療、學校、托兒所、慈善、學術研究等第 8 條第 1 項列舉項目,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但只要兼營任何列舉外業務(例如義賣收費、線上課程、附設商店),免登記身分立即失效,必須補辦並補報營業稅。
白話解讀
免稅和免登記,是很多人第一次面對稅法時最容易搞混的兩件事。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實用的事:如果你「專營」某些特定的社會公益類別,政府就不麻煩你去跑稅籍登記這關。列舉的對象包括:醫院、診所、托兒所、養老院、學校、幼稚園、慈善事業、不對外營業的福利社、監獄工廠、郵電機關、肩挑負販、農漁民、學術研究機構,還有所有各級政府機關(參照第 8 條第 1 項的免稅項目)。關鍵字是「專營」兩個字。一旦你兼營了任何一項列舉之外的業務,登記義務立刻回來。醫院開了附設醫美部門、學校開了對外營業的咖啡廳、慈善團體做了投資理財業務,這些擦邊球的情況就不在這條的保護傘下。很多機構沒注意到這個界線,做到一半才發現漏登記、漏報、漏繳,一次補回來相當痛。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9 條為稅籍登記義務(第 28 條)之例外規定,針對專營特定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公益機構及各級政府機關,免除其稅籍登記義務,目的在於降低公益事業之行政負擔,同時藉「專營」要件防止商業活動規避稅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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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是小型慈善團體真的不用辦營業登記嗎?
要看你的業務是否純粹是第 8 條第 1 項列舉的免稅項目。純粹接受捐款、發放物資給受助者,沒有收費服務,可以適用本條免辦登記。但只要你開始做任何收費業務(義賣、課程、諮詢、周邊商品),即使收入全數做公益,都可能被認定為兼營,登記義務隨之而來。實務上很多慈善團體採取的做法是將收費業務分拆到關係企業(例如附設的社會企業公司),讓慈善本體保留免登記身分。
Q2政府機關的福利社要登記嗎?
這條特別寫明「不對外營業之福利社」才免登記。關鍵是「不對外營業」這五個字。如果你的福利社只賣給機關內部員工,可以免登記。但很多公營機關的福利社事實上對外開放,這種情況嚴格來說已經超出豁免範圍,實務上國稅局對這類案件的稽查標準不一,有的地區稅捐處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則嚴格要求補登記。
Q3兼營後沒主動補辦登記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為 5 年;若經查獲故意逃漏,無核課期間限制。實務上主動補辦並補申報的罰則接近法定最低額(通常為漏稅額 1-2 倍),被動查獲則可達漏稅額 5 倍。具體案例:某基金會經營線上課程 3 年未登記,主動補報後罰鍰約 30 萬;類似案件被查獲則罰超過 150 萬。
Q4免辦稅籍登記跟免稅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免稅是第 8 條規定的實體豁免(不課營業稅),免登記是第 29 條規定的程序豁免(不用辦登記),兩者層次不同。
Q5什麼叫專營?
業務範圍 100% 落在第 8 條第 1 項特定免稅項目內,沒有兼營任何其他應稅業務之狀態。
Q6本條的「政府機關」包含國營事業嗎?
不包含。各級政府機關本身免登記,但所屬國營事業(台電、中油、台水、台鐵、郵局)仍須正常辦理稅籍登記。
Q7發現自己兼營了該怎麼辦?
1. 至所在地國稅局申辦稅籍登記;2. 補申報過去 5 年內營業稅;3. 主動補報罰則接近法定最低額,遠低於被查獲。
Q8兼營後罰金怎麼算?
未辦登記漏稅最高 5 倍罰鍰(稅捐稽徵法 44 條)+ 補繳過去 5 年營業稅 + 法定利息;故意逃漏無核課期間限制。
Q9怎麼判斷我是不是兼營?
比對章程登記業務範圍與第 8 條列舉項目,逐項勾選;檢視實際收入來源,任何超出列舉項目的收費活動即構成兼營。
Q10怎麼保留主體免登記身分?
將收費業務分拆至獨立法人(例如附設社會企業公司),讓主體保留純粹專營狀態。但要注意關係企業的稅務揭露義務。
Q11本條 vs 第 8 條免稅有什麼差別?
第 8 條規定哪些項目免課營業稅(實體),本條規定哪些機構可免辦登記(程序)。先有第 8 條免稅身分才適用本條免登記。
Q12本條 vs 所得稅法第 4 條公益免稅有什麼差別?
本條是營業稅登記豁免,所得稅法第 4 條是公益機關團體所得稅免稅。一個是程序、一個是實體,且分屬不同稅目,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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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exempt_org | mixed_org | for_profit |
|---|---|---|---|
| 比較項目 | 專營免稅機構(本條適用) | 兼營機構(本條不適用) | 一般營利事業 |
| 稅籍登記義務 | 免辦 | 須辦 | 須辦 |
| 營業稅申報 | 免 | 兼營部分須申報 | 全部須申報 |
| 進項稅額扣抵 | 不適用 | 比例扣抵 | 全額扣抵 |
| 違反罰則 | 無(除非兼營未補辦) | 未辦登記漏稅 5 倍以下罰鍰 | 未辦登記漏稅 5 倍以下罰鍰 |
exempt_org
- 比較項目
- 專營免稅機構(本條適用)
- 稅籍登記義務
- 免辦
- 營業稅申報
- 免
- 進項稅額扣抵
- 不適用
- 違反罰則
- 無(除非兼營未補辦)
mixed_org
- 比較項目
- 兼營機構(本條不適用)
- 稅籍登記義務
- 須辦
- 營業稅申報
- 兼營部分須申報
- 進項稅額扣抵
- 比例扣抵
- 違反罰則
- 未辦登記漏稅 5 倍以下罰鍰
for_profit
- 比較項目
- 一般營利事業
- 稅籍登記義務
- 須辦
- 營業稅申報
- 全部須申報
- 進項稅額扣抵
- 全額扣抵
- 違反罰則
- 未辦登記漏稅 5 倍以下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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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441216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計徵營業稅: 一、逾規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尚未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設立帳簿逾十日而未記載,或遺失帳簿,或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不申報營業登記,或虛報歇業者。 四、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 五、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六、統一發票存根聯不為保存或遺失統一發票者。
(0690527 全文修正)
逾本法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但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二百元。 有營業行為而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三十日者,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其營業額計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五百元。
(0741105 全文修正)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本條參照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免稅項目,規定農田水利組織、醫院、診所、托兒所、養老院、學校、幼稚園、教育文化機構、實習商店、慈善事業,不對外營業之福利社、監獄工廠、郵電機關、肩挑負販及農漁民等專營有關各款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以資簡便。
(0770510 修正)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增列之免稅項目,規定學術、科技研究機構得免辦營業登記,以資簡化。
(1051209 修正)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酌作修正。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查得之資料,核定其營業額計徵營業稅: 一、逾規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尚未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設立帳簿逾十日而未記載,或遺失帳簿,或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不申報營業登記,或虛報歇業者。 四、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 五、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六、統一發票存根聯不為保存或遺失統一發票者。
逾本法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但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二百元。 有營業行為而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三十日者,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其營業額計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五百元。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本條參照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免稅項目,規定農田水利組織、醫院、診所、托兒所、養老院、學校、幼稚園、教育文化機構、實習商店、慈善事業,不對外營業之福利社、監獄工廠、郵電機關、肩挑負販及農漁民等專營有關各款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以資簡便。
本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增列之免稅項目,規定學術、科技研究機構得免辦營業登記,以資簡化。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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