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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416 號

日期 61 年 10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申請營業登記係在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而查獲之私帳上列有原告申請開業前之發貨單及運輸明細表等銷貨資料,足徵原告在申報開業前已有營業行為。被告官署依據查獲之私帳,核定其營業額,並為補徵其營業稅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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