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590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於五十六年間由其私人投資新台幣八十萬元,以台南市漁會名義申請政府核准美金外匯二萬元,委託台北市某貿易公司進口虱目魚苗二百萬尾,以每尾一元五角分售與漁民。被告官署以原告未辦營業登記,違章漏稅,依照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補徵營業稅,於法尚無違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於五十六年間由其私人投資新台幣八十萬元,以台南市漁會名義申請政府核准美金外匯二萬元,委託台北市某貿易公司進口虱目魚苗二百萬尾,以每尾一元五角分售與漁民。被告官署以原告未辦營業登記,違章漏稅,依照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補徵營業稅,於法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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