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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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 2.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稅籍變更或註銷登記,須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辦理,欠稅須先繳清或提供擔保。
Q · 公司搬家、增資、解散後幾天內要去國稅局辦變更或註銷?
15 天內,欠稅還得先繳清或提擔保
依營業稅法第30條,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發生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並原則上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但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變更或營業種類變更四種情形例外不必先繳清。違反者依本法第46條處15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白話解讀
十五天。這是這條給你的時間。公司搬家了、負責人換了、股本增資了、合併了、解散了、關門不做了,從那個事實發生的那一天起算,十五天內你要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這個期限很容易被忽略,因為公司要變動的時候,老闆忙著處理員工、客戶、房東、銀行,稅務通常排在最後。但這條有一個隱藏的絆腳索:除非你是「合併、增資、營業地址變更、營業種類變更」,否則你要先繳清所有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完成變更或註銷登記。什麼意思?如果你的公司有欠稅,你沒辦法乾淨地把它關掉。國稅局不會放你走。這個設計是為了防止老闆看情況不對就把公司「蒸發掉」躲避稅務責任。實務上很多小公司老闆不知道這條,以為關門就是關門,結果被自動變成「擅自歇業」加罰,帳還是跟著公司跑。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範營業人稅籍管理之變更與註銷義務:當稅籍登記事項變更,或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廢止事實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原則上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辦理;但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變更或營業種類變更四種情形得免先繳清,此為立法者為兼顧稅捐保全與營業流動性所設之但書。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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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真的完全沒在營業了,還要每期申報嗎?
要,除非辦了稅籍註銷登記。法律上稅籍登記還在,就還是營業人,每期有申報義務(就算是零申報)。很多人誤以為沒營業就沒事,結果累積一堆漏申報罰單。內行人提示:如果打算長期停業但還不想完全解散公司,可以用第31條辦暫停營業申報,比直接放著自然過期好很多。
Q2公司要合併但有欠稅,可以先合併再處理欠稅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但書明確列出合併屬於例外,不需要先繳清稅款就可以辦變更登記。但欠稅不會因為合併而消失,合併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稅捐稽徵法第15條)。內行人提示:如果是收購方,合併前的實地查核一定要確認對方的稅務狀況,否則會承擔對方的所有稅務包袱。
Q3稅籍變更是什麼?
營業人登記事項(負責人、資本額、地址、種類等)發生變動時,須向國稅局申報更新稅籍資料的程序。
Q4稅籍註銷是什麼意思?
因合併、轉讓、解散、廢止而終止營業人稅務身分的程序,註銷後不再有申報義務但既存稅債不消滅。
Q5什麼叫稅捐擔保?
納稅人為替代立即繳清稅款,提供不動產設定、銀行保證函或公債等作為履約保障的稅務工具。
Q6事實發生日怎麼認定?
以實際變動事實的客觀發生日為準(如合併基準日、股東會解散決議日),非經濟部核准登記日。
Q7稅籍變更登記怎麼辦?
事實發生日起15天內備齊申請書、變更證明、稅款繳清證明,至營業地國稅局臨櫃或線上送件。
Q8公司有欠稅怎麼辦註銷?
繳清稅款,或提供不動產設定、銀行保證函作擔保,再送註銷申請;合併/增資/地址/種類變更為例外。
Q9稅籍變更逾期罰多少錢?
依本法第46條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Q10怎麼證明事實發生日?
提供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股東會議事錄、合併契約書、解散決議等具客觀日期之文件。
Q11稅籍註銷 vs 暫停營業申報哪個適合我?
永久結束選註銷(第30條)、暫時停業選暫停申報(第31條)。暫停最長 3 年可展延,保留稅籍便於日後復業。
Q12稅籍變更 vs 經濟部變更登記差在哪?
經濟部管商業登記、國稅局管稅籍,是兩個獨立程序。經濟部辦完仍須 15 天內辦稅籍變更,不會自動連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deadline | 需先繳清稅款 | 申請類型 |
|---|---|---|---|
| 單純地址變更(無欠稅) | 15 天 | 否(但書例外) | 變更登記 |
| 公司合併(有欠稅) | 15 天 | 否(但書例外,欠稅由存續公司承受) | 變更登記 |
| 公司解散(有欠稅) | 15 天 | 是,否則須提供擔保 | 註銷登記 |
| 長期停業但不解散 | 暫停日前 | 依第31條暫停申報,無需註銷 | 暫停營業申報 |
deadline
- 單純地址變更(無欠稅)
- 15 天
- 公司合併(有欠稅)
- 15 天
- 公司解散(有欠稅)
- 15 天
- 長期停業但不解散
- 暫停日前
需先繳清稅款
- 單純地址變更(無欠稅)
- 否(但書例外)
- 公司合併(有欠稅)
- 否(但書例外,欠稅由存續公司承受)
- 公司解散(有欠稅)
- 是,否則須提供擔保
- 長期停業但不解散
- 依第31條暫停申報,無需註銷
申請類型
- 單純地址變更(無欠稅)
- 變更登記
- 公司合併(有欠稅)
- 變更登記
- 公司解散(有欠稅)
- 註銷登記
- 長期停業但不解散
- 暫停營業申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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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對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照核定稅額通知書所列稅額,先繳二分之一稅款,於納稅期限過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復查。但營利事業如有困難,得提供左列擔保,免繳上開二分之一稅款: 一、黃金外幣,按政府規定價格計值。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提供日前一日證券市場收盤價格之七折以下計值。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對其他營利事業發生營業行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或所載不實,經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按統一發票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但書關於減少資本免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規定,易滋流弊,且與稅捐稽微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一致。又因合併而消滅之營業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而存續之營業人概括承受,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已有規定,爰配合修正如上。
(1000110 修正)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其目的係為稅捐保全;惟衡酌營業人申請營業地址變更,尚無稅捐保全之虞,爰修正第二項但書。
(1051209 修正)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規定,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擔保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1 條條文
營利事業對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照核定稅額通知書所列稅額,先繳二分之一稅款,於納稅期限過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復查。但營利事業如有困難,得提供左列擔保,免繳上開二分之一稅款: 一、黃金外幣,按政府規定價格計值。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提供日前一日證券市場收盤價格之七折以下計值。
營利事業對其他營利事業發生營業行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或所載不實,經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按統一發票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但書關於減少資本免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規定,易滋流弊,且與稅捐稽微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一致。又因合併而消滅之營業人,其權利義務由合併而存續之營業人概括承受,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已有規定,爰配合修正如上。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其目的係為稅捐保全;惟衡酌營業人申請營業地址變更,尚無稅捐保全之虞,爰修正第二項但書。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規定,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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