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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79 號

日期 61 年 03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營利事業有關申報事項,既為法令所明定,非營業人所得諉稱未得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即可不予踐行。其於事後諉稱不知申報手續,而以稅額偏高為爭訟之依據,自無足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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