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68 號
判例要旨
原告等均為從事電影院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經理,自五十五年十一月起至五十九年二月止先後向台北市片商租得影片,除在其自營之電影院上映外,復將租得之影片轉租與花蓮及台東縣各村鎮電影院放映,收取片租共同分配,顯已超越原影戲院營業範圍。此項合夥經營之組織,既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原處分依查得之資料,核定營業額,補徵營業稅,要非無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等均為從事電影院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經理,自五十五年十一月起至五十九年二月止先後向台北市片商租得影片,除在其自營之電影院上映外,復將租得之影片轉租與花蓮及台東縣各村鎮電影院放映,收取片租共同分配,顯已超越原影戲院營業範圍。此項合夥經營之組織,既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原處分依查得之資料,核定營業額,補徵營業稅,要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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