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1 年判字第 121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89 頁

行紀業之營業稅,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係以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為計徵標的,凡有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之約定,該約定之金額全數即屬營業額。至上開約定之金額究竟統由該行紀人直接收取,抑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收取,均對計徵標的不發生影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71 年判字第 1211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