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業之營業稅,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係以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為計徵標的,凡有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之約定,該約定之金額全數即屬營業額。至上開約定之金額究竟統由該行紀人直接收取,抑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收取,均對計徵標的不發生影響。
71 年判字第 121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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