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判字第 1211 號
判例要旨
行紀業之營業稅,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係以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為計徵標的,凡有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之約定,該約定之金額全數即屬營業額。至上開約定之金額究竟統由該行紀人直接收取,抑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收取,均對計徵標的不發生影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紀業之營業稅,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係以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為計徵標的,凡有佣金﹑手續費﹑報酬金等之約定,該約定之金額全數即屬營業額。至上開約定之金額究竟統由該行紀人直接收取,抑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收取,均對計徵標的不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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