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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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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2. 2.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範七種漏稅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Q · 營業稅漏稅被查到會罰幾倍?可以減輕嗎?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主動補報補繳可大幅壓低倍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七種漏稅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業。「五倍以下」是裁量區間,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依是否自動補報、補繳時機、是否承認等給出0.2倍到5倍的差距。主動在被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多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或壓到1倍以下。

白話解讀

有一種焦慮的夜晚:國稅局下午寄來調查通知書,你翻帳本翻到凌晨三點,想清楚自己哪裡可能漏了。這條是營業稅漏稅案件的核心條文,七種情形(沒登記就營業、未申報、短漏報、停業後繼續營業、虛報進項、未繳購買勞務稅、其他漏稅)全部涵蓋。罰鍰是「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5 倍以下聽起來好像很寬鬆,但這兩個字就是戰場。0.2 倍到 5 倍之間,你的態度、補繳時機、是否承認錯誤、有沒有自動補報,決定了實際的倍數。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是一條救命繩:如果你虛報進項稅額是因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俗稱買到虛設行號發票),但你確實有進貨、發票確實由實際銷貨方交付、而且實際銷貨方已經依法補稅處罰了,你可以免罰。這個免罰條款救過大量中小企業,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資格主張。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為營業稅漏稅之罰則性規範,列舉七種漏稅情形(未辦稅籍登記營業、逾期未申報、短漏報銷售額、停業後繼續營業、虛報進項稅額、未繳購買勞務稅、其他漏稅事實),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業;第二項就善意取得虛設行號憑證且確有進貨者設免罰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漏稅被查到罰幾倍?可以談嗎?

本條是五倍以下,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依違章情節給出不同倍數。首次違章、金額小、自動補報補繳可壓到0.2倍甚至更低;故意、反覆、拒絕配合者會到3倍以上。可透過主動補繳、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爭取減輕。真正懂的會計師會直接翻裁罰倍數參考表跟你對倍數,而不是空談。

Q2買到虛設行號發票怎麼自救?

本條第二項是救命繩:確有進貨、憑證由實際銷貨方交付、實際銷貨方已依法補稅處罰,三要件齊備就免罰。關鍵是你要主動舉證,稅局不會幫你主張,需備運送單據、銀行匯款紀錄、與實際銷貨方的通聯與驗收紀錄。內行人提示:遇到虛設行號案件不要直接繳了了事,九成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

Q3蝦皮網拍、個人代購要辦稅籍登記嗎?

月銷售額超過8萬(銷售貨物)或4萬(銷售勞務)就必須辦稅籍登記,且採累積計算。超過門檻沒登記就營業,適用本條第一款,追繳加罰鍰一起來。內行人提示:稅籍登記跟公司登記是兩件事,個人也能辦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及早登記反而有利。

Q4營業稅漏稅罰幾倍?

按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依裁罰倍數參考表從0.2倍到5倍不等,看是否自動補報、補繳時機與態度。

Q5營業稅法第51條七款分別是什麼?

未辦稅籍登記營業、逾期未申報、短漏報銷售額、停業後續營、虛報進項、未繳購買勞務稅、其他漏稅事實。

Q6什麼叫虛設行號發票?

由無實際營業之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善意取得且確有進貨者可依第二項免罰。

Q7漏稅罰和行為罰差在哪?

漏稅罰(第51條)按所漏稅額計倍數;行為罰(如第45條)不以漏稅為要件,是定額處罰。

Q8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帳務分清屬哪一款,趕在正式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或大幅減免。

Q9漏稅罰鍰金額怎麼算?

所漏稅額×裁罰倍數(0.2~5倍),另須追繳稅款本身;倍數依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

Q10對核定的稅額或罰鍰不服要付多少救濟成本?

復查與訴願階段不收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依爭訟金額計,重大案件建議委任會計師或稅務律師。

Q11虛設行號免罰要準備哪些證據?

進貨運送單據、銀行匯款紀錄、與實際銷貨方的通聯與驗收紀錄,證明確有進貨且憑證由實際銷貨方交付。

Q12營業稅法51條 vs 稅捐稽徵法41條差在哪?

51條是行政罰鍰,41條是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可處徒刑),重大案件可能同時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_acompare_b
規範性質第51條:漏稅罰(按所漏稅額計)第45條:行為罰(未辦稅籍登記,定額3千至3萬)第52條:漏開發票罰(按短漏開銷售額處罰)
計算基準所漏稅額×五倍以下固定金額區間短漏開銷售額之百分比
可否停業得停止營業限期補辦為主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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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質
第51條:漏稅罰(按所漏稅額計)
計算基準
所漏稅額×五倍以下
可否停業
得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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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質
第45條:行為罰(未辦稅籍登記,定額3千至3萬)
計算基準
固定金額區間
可否停業
限期補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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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質
第52條:漏開發票罰(按短漏開銷售額處罰)
計算基準
短漏開銷售額之百分比
可否停業
視情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65条〜第68条(過少申告加算税・無申告加算税・重加算税)/消費税法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7조의2~제47조의5(가산세)/부가가치세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63条(偷税)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370 Steuerhinterziehung / § 378 leichtfertige Steuerverkürzung(i.V.m. USt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729(majorations)/ art. 1741(fraude fisca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541224 全文修正)

合作社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機關團體福利社招商承辦或對非社員營業者,除依本法徵收其違章月份全部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至十倍之罰鍰,及移送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074110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增訂第五款及第六款,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倍數提高,以收警惕之效,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文字修正。   五、第五款新增。依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月分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如虛報進項稅額,將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爰增訂本款,以防流弊。   六、第六款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國外購買勞務之買受人,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應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之,爰增訂未依該條規定納稅者之處罰規定,撥資適用。   七、第七款款次變更。

(08407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或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立法理由現行對漏稅額罰鍰過重,修正為「一至十倍」罰鍰。因稅法不以處罰人民為目的,故納稅義務人如為逃避本法之處分,反觸犯他法時,亦非立法者所樂見,故對其罰鍰部分予以減輕。

(09911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立法理由一、近年來我國企業其整體經營環境惡化,部分廠商僅為無意漏報,卻要接受鉅額罰鍰,使得廠商一旦被查獲違章時,乾脆逕行歇業,反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二、根據財政部統計95 至97 年間,罰金為24.8 億餘元,當中超過100 萬元個案占約90%。   三、爰參考立法院於民國98 年12 月15 日已修正三讀通過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營利事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其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參考。將現行一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修訂為五倍以下,避免企業因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促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

(1000110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維持原法條文(99年12月8日公布),不予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98年12月15 日立法院修正三讀條文之內容予以修正,以保障殷實之納稅義務人。

(1051209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0541224 全文修正)

合作社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機關團體福利社招商承辦或對非社員營業者,除依本法徵收其違章月份全部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至十倍之罰鍰,及移送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07411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增訂第五款及第六款,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倍數提高,以收警惕之效,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文字修正。   五、第五款新增。依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月分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如虛報進項稅額,將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爰增訂本款,以防流弊。   六、第六款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國外購買勞務之買受人,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應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之,爰增訂未依該條規定納稅者之處罰規定,撥資適用。   七、第七款款次變更。

(0840712 修正)

現行對漏稅額罰鍰過重,修正為「一至十倍」罰鍰。因稅法不以處罰人民為目的,故納稅義務人如為逃避本法之處分,反觸犯他法時,亦非立法者所樂見,故對其罰鍰部分予以減輕。

(0991112 修正)

一、近年來我國企業其整體經營環境惡化,部分廠商僅為無意漏報,卻要接受鉅額罰鍰,使得廠商一旦被查獲違章時,乾脆逕行歇業,反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二、根據財政部統計95 至97 年間,罰金為24.8 億餘元,當中超過100 萬元個案占約90%。   三、爰參考立法院於民國98 年12 月15 日已修正三讀通過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營利事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其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參考。將現行一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修訂為五倍以下,避免企業因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促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

(1000110 修正)

一、第一項維持原法條文(99年12月8日公布),不予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98年12月15 日立法院修正三讀條文之內容予以修正,以保障殷實之納稅義務人。

(1051209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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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