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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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範七種漏稅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Q · 營業稅漏稅被查到會罰幾倍?可以減輕嗎?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主動補報補繳可大幅壓低倍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七種漏稅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業。「五倍以下」是裁量區間,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依是否自動補報、補繳時機、是否承認等給出0.2倍到5倍的差距。主動在被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多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或壓到1倍以下。
白話解讀
有一種焦慮的夜晚:國稅局下午寄來調查通知書,你翻帳本翻到凌晨三點,想清楚自己哪裡可能漏了。這條是營業稅漏稅案件的核心條文,七種情形(沒登記就營業、未申報、短漏報、停業後繼續營業、虛報進項、未繳購買勞務稅、其他漏稅)全部涵蓋。罰鍰是「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5 倍以下聽起來好像很寬鬆,但這兩個字就是戰場。0.2 倍到 5 倍之間,你的態度、補繳時機、是否承認錯誤、有沒有自動補報,決定了實際的倍數。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是一條救命繩:如果你虛報進項稅額是因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俗稱買到虛設行號發票),但你確實有進貨、發票確實由實際銷貨方交付、而且實際銷貨方已經依法補稅處罰了,你可以免罰。這個免罰條款救過大量中小企業,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資格主張。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為營業稅漏稅之罰則性規範,列舉七種漏稅情形(未辦稅籍登記營業、逾期未申報、短漏報銷售額、停業後繼續營業、虛報進項稅額、未繳購買勞務稅、其他漏稅事實),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業;第二項就善意取得虛設行號憑證且確有進貨者設免罰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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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漏稅被查到罰幾倍?可以談嗎?
本條是五倍以下,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依違章情節給出不同倍數。首次違章、金額小、自動補報補繳可壓到0.2倍甚至更低;故意、反覆、拒絕配合者會到3倍以上。可透過主動補繳、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爭取減輕。真正懂的會計師會直接翻裁罰倍數參考表跟你對倍數,而不是空談。
Q2買到虛設行號發票怎麼自救?
本條第二項是救命繩:確有進貨、憑證由實際銷貨方交付、實際銷貨方已依法補稅處罰,三要件齊備就免罰。關鍵是你要主動舉證,稅局不會幫你主張,需備運送單據、銀行匯款紀錄、與實際銷貨方的通聯與驗收紀錄。內行人提示:遇到虛設行號案件不要直接繳了了事,九成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
Q3蝦皮網拍、個人代購要辦稅籍登記嗎?
月銷售額超過8萬(銷售貨物)或4萬(銷售勞務)就必須辦稅籍登記,且採累積計算。超過門檻沒登記就營業,適用本條第一款,追繳加罰鍰一起來。內行人提示:稅籍登記跟公司登記是兩件事,個人也能辦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及早登記反而有利。
Q4營業稅漏稅罰幾倍?
按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依裁罰倍數參考表從0.2倍到5倍不等,看是否自動補報、補繳時機與態度。
Q5營業稅法第51條七款分別是什麼?
未辦稅籍登記營業、逾期未申報、短漏報銷售額、停業後續營、虛報進項、未繳購買勞務稅、其他漏稅事實。
Q6什麼叫虛設行號發票?
由無實際營業之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善意取得且確有進貨者可依第二項免罰。
Q7漏稅罰和行為罰差在哪?
漏稅罰(第51條)按所漏稅額計倍數;行為罰(如第45條)不以漏稅為要件,是定額處罰。
Q8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帳務分清屬哪一款,趕在正式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或大幅減免。
Q9漏稅罰鍰金額怎麼算?
所漏稅額×裁罰倍數(0.2~5倍),另須追繳稅款本身;倍數依財政部裁罰倍數參考表。
Q10對核定的稅額或罰鍰不服要付多少救濟成本?
復查與訴願階段不收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依爭訟金額計,重大案件建議委任會計師或稅務律師。
Q11虛設行號免罰要準備哪些證據?
進貨運送單據、銀行匯款紀錄、與實際銷貨方的通聯與驗收紀錄,證明確有進貨且憑證由實際銷貨方交付。
Q12營業稅法51條 vs 稅捐稽徵法41條差在哪?
51條是行政罰鍰,41條是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可處徒刑),重大案件可能同時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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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a | compare_b |
|---|---|---|---|
| 規範性質 | 第51條:漏稅罰(按所漏稅額計) | 第45條:行為罰(未辦稅籍登記,定額3千至3萬) | 第52條:漏開發票罰(按短漏開銷售額處罰) |
| 計算基準 | 所漏稅額×五倍以下 | 固定金額區間 | 短漏開銷售額之百分比 |
| 可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 限期補辦為主 | 視情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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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性質
- 第51條:漏稅罰(按所漏稅額計)
- 計算基準
- 所漏稅額×五倍以下
- 可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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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性質
- 第45條:行為罰(未辦稅籍登記,定額3千至3萬)
- 計算基準
- 固定金額區間
- 可否停業
- 限期補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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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性質
- 第52條:漏開發票罰(按短漏開銷售額處罰)
- 計算基準
- 短漏開銷售額之百分比
- 可否停業
- 視情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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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合作社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機關團體福利社招商承辦或對非社員營業者,除依本法徵收其違章月份全部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至十倍之罰鍰,及移送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0741105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增訂第五款及第六款,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倍數提高,以收警惕之效,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文字修正。 五、第五款新增。依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月分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如虛報進項稅額,將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爰增訂本款,以防流弊。 六、第六款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國外購買勞務之買受人,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應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之,爰增訂未依該條規定納稅者之處罰規定,撥資適用。 七、第七款款次變更。
(08407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或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立法理由現行對漏稅額罰鍰過重,修正為「一至十倍」罰鍰。因稅法不以處罰人民為目的,故納稅義務人如為逃避本法之處分,反觸犯他法時,亦非立法者所樂見,故對其罰鍰部分予以減輕。
(09911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立法理由一、近年來我國企業其整體經營環境惡化,部分廠商僅為無意漏報,卻要接受鉅額罰鍰,使得廠商一旦被查獲違章時,乾脆逕行歇業,反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二、根據財政部統計95 至97 年間,罰金為24.8 億餘元,當中超過100 萬元個案占約90%。 三、爰參考立法院於民國98 年12 月15 日已修正三讀通過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營利事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其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參考。將現行一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修訂為五倍以下,避免企業因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促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
(1000110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維持原法條文(99年12月8日公布),不予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98年12月15 日立法院修正三讀條文之內容予以修正,以保障殷實之納稅義務人。
(1051209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追繳名詞
- 罰鍰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註銷名詞
- 進項稅額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經查名詞
- 業已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6 條條文
合作社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機關團體福利社招商承辦或對非社員營業者,除依本法徵收其違章月份全部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至十倍之罰鍰,及移送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增訂第五款及第六款,並將科處罰鍰之上限倍數提高,以收警惕之效,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文字修正。 五、第五款新增。依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月分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如虛報進項稅額,將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爰增訂本款,以防流弊。 六、第六款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國外購買勞務之買受人,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應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之,爰增訂未依該條規定納稅者之處罰規定,撥資適用。 七、第七款款次變更。
現行對漏稅額罰鍰過重,修正為「一至十倍」罰鍰。因稅法不以處罰人民為目的,故納稅義務人如為逃避本法之處分,反觸犯他法時,亦非立法者所樂見,故對其罰鍰部分予以減輕。
一、近年來我國企業其整體經營環境惡化,部分廠商僅為無意漏報,卻要接受鉅額罰鍰,使得廠商一旦被查獲違章時,乾脆逕行歇業,反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二、根據財政部統計95 至97 年間,罰金為24.8 億餘元,當中超過100 萬元個案占約90%。 三、爰參考立法院於民國98 年12 月15 日已修正三讀通過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營利事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其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參考。將現行一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修訂為五倍以下,避免企業因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促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
一、第一項維持原法條文(99年12月8日公布),不予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98年12月15 日立法院修正三讀條文之內容予以修正,以保障殷實之納稅義務人。
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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