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 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 51 條第 3 款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進項稅額。
96 年判字第 140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6 年 08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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