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起訴一般程序裁判費四千元、簡易程序二千元,告贏可返還。
Q · 告政府要花多少錢?打輸了會不會更慘?
起訴四千、簡易兩千,敗訴方負擔,告贏會退還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起訴一般程序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簡易訴訟程序二千元,原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你告贏,政府要返還你已繳的裁判費;你告輸,繳出去的就拿不回來。例外是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第198條)時,雖然處分不撤銷,費用反而由被告機關負擔,等於補償「對的人但時機不對」。
四千塊。這是你告政府的入場費。民國96年以前,行政訴訟是免費的,因為立法者覺得人民告政府本來就是弱勢,不應該再用金錢門檻擋人。但後來發現有人濫訴(一年告幾十件騷擾機關),所以開始收費。一般程序起訴四千、上訴六千(加徵二分之一);簡易程序起訴兩千。重點不只是繳費,是「敗訴的人最後要全付」這件事。你告贏了,政府要把你繳的四千塊還你;你告輸了,政府不會跟你收什麼,但你繳的四千就拿不回來。第二項那個「但書」更微妙:如果法院判決確認政府的處分違法但因公益不撤銷(情況判決,第198條),雖然你「實質敗訴」,費用反而由政府負擔。這是法律給「對的人但時機不對」的一種補償。
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範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原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起訴一般程序按件徵收裁判費四千元、簡易程序二千元;惟法院作成情況判決時改由被告負擔,構成人民訴訟近用權與訴訟資源合理分配的平衡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民國96年以前是免費的,現在一般程序四千、簡易程序兩千、上訴六千。你贏了會還你(敗訴方負擔原則)。內行人提示: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無資力者出裁判費,包括行政訴訟,被罰款、被吊照的小商家常因不知道而放棄合法救濟途徑。
幾乎不會。政府機關出庭的通常是公務員(訴訟代理人),不是付費律師,所以沒有律師費可以跟你請求。你要付的就是裁判費四千(敗訴不返還)加你自己的律師費。內行人提示:機關若有外聘律師,敗訴是否由你負擔實務上有爭議,但機關很少真的請求。
依第198條,當法院認定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會嚴重損害公益時,可判決確認處分違法但不撤銷。此時你雖未拿到實質救濟,但法律承認你是對的,裁判費由被告機關負擔。內行人提示:情況判決常見於環評、土地徵收、重大公共工程案件,是法律給對的人但時機不對的補償。
起訴一般程序四千元、簡易程序二千元、上訴六千元,原則由敗訴方負擔,告贏可返還。
規範訴訟費用負擔原則,採敗訴者負擔,並訂定起訴裁判費金額,是告政府的成本入口條文。
第198條,處分違法但撤銷損及公益時不撤銷,原告形式敗訴但費用由被告機關負擔。
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不含當事人自己的律師費與鑑定費。
確認程序類型決定金額,起訴狀遞交行政法院時一併繳納,保留收據,逾期不繳會被駁回。
一般程序起訴四千、簡易程序二千、上訴加徵二分之一為六千,按件計非按標的比例。
裁判費四千加自費律師約十萬到三十萬,看案件複雜度(本數據請以個案為準)。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並提出收入、財產證明,符合無資力標準者裁判費與律師費可獲補助。
行政訴訟按件徵收固定金額(四千/兩千),民事訴訟依請求金額按比例(約1.1%)計算。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rocedure | summary_procedure |
|---|---|---|
| 裁判費 | 新臺幣4,000元 | 新臺幣2,000元 |
| 適用門檻 | 標的逾50萬或非財產關係 | 標的50萬以下 |
| 上訴裁判費 | 加徵二分之一為6,000元 | 依第二編第二章規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徵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徵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