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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900181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外國自然人或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代理領取行政訴訟事件訴訟費用相關款項所需文件及其流程

主旨

有關外國自然人或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代理領取行政訴訟事件訴訟費用相關款項所需文件及其流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外國自然人或公司聲請領取退還民事訴訟事件訴訟費用相關款項之流程,本院秘書長 109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16183 號函略以:如由訴訟代理人代理本人繳納訴訟費用相關款項,並經提示收款人員於收據繳款人欄位加註「(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繳納)」等文字,於聲請退費時,陳明由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本人領取之意旨,法院審核該律師具特別代理權無誤,即於退費通知函之主旨欄載明「准予退還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外國A公司)所繳訴訟費用」,俾使出納單位於國庫支票載明受款人為該訴訟代理人。

二、為便利外國自然人或公司領取行政訴訟事件訴訟費用相關款項,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業務時,請參酌上開函文辦理。

三、檢附上開函文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供參。

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會計處(含附件)、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16183 號

主旨

有關外國自然人或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代理領取民事訴訟事件訴訟費用相關款項所需文件及其流程,請各法院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考量外國之自然人或公司須在我國開設金融機構帳戶,較能便利領取民事訴訟事件訴訟費用相關款項。如其聲請領取退還之款項,原係由訴訟代理人代理繳納,法院可將國庫支票開立受款人為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俾簡化領取流程。

二、因會計單位係依案件承辦股之通知函及民事訴訟費用之繳款收據影本,辦理退款手續,倘當事人為外國自然人或公司,為利辨認退款之對象(即受款人),訴訟代理人於代本人繳納費用時,宜請提示收款人員於收據繳款人欄位加註「(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繳納)」等文字;於聲請退費時,陳明由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本人領取之意旨,法院審核該律師具特別代理權無誤,即於退費通知函之主旨欄載明「准予退還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外國A公司)所繳訴訟費用」,俾使出納單位於國庫支票載明受款人為該訴訟代理人(參考範例 2 則如附件)。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900181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外國自然人或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代理領取行政訴訟事件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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