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裁判草案、評議文件及未簽名、未宣示公告的裁判書,當事人與第三人皆不得閱覽抄錄,以保障審判獨立。
Q · 判決還沒出來前,我能不能去看法官寫的草稿?
不能。草稿與評議文件依法限閱
依行政訴訟法第 97 條,裁判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前同樣不得閱覽。此限制保障法官在定稿前不受外界干擾,公告後當事人才能正式請閱已簽名的裁判書。
法官在寫判決的時候在想什麼?這個問題,法律明確告訴你:你不能知道。本條把「裁判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未簽名的裁判書」全部鎖死,當事人和第三人都不能看、不能抄、不能影印。為什麼?因為一旦判決還沒定稿就讓你看,你會去找法官、施壓、討價還價,整個審判獨立就崩了。這條的存在不是限制你,是保護你會被分到的那個法官,讓他在還沒下筆前不會被任何人騷擾。直到判決宣示或公告,那個被簽名的版本才會成為你可以正式請閱的對象(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程序都適用同樣邏輯)。
行政訴訟法第 97 條為裁判文書利用之限制規定,將裁判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以及宣示或公告前、未經法官簽名的裁判書,列為當事人與第三人不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的範圍,藉以維護審判獨立與評議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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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旦讓你問,你會去施壓,整個審判獨立就崩了。本條把所有未定稿文件全部鎖死,連同合議庭評議紀錄。這不是針對你,是針對所有人。日本、德國的法制都有類似規定。與其想辦法打聽,不如把這段時間用來檢查證據是否有遺漏、要不要在判決前聲請假處分。
看不到。本條的限制不會因為判決公告就解除,評議文件永遠不公開。你只能看到判決書本身(理由、主文、適用法條)。目前行政訴訟還沒有不同意見書公開制度。判決理由寫得越短、越含糊,常常代表合議庭內部意見可能分歧,這個訊號值得在上訴策略時參考。
規定裁判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以及宣示公告前或未簽名的裁判書,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是維護審判獨立的限閱規定。
合議庭評議案件過程的紀錄與各法官意見等文件,屬於不對外公開的範圍,當事人永遠看不到。
指例外開放閱覽須有其他法律明文授權,否則一律限閱,是民國 98 年增訂的但書。
第 96 條讓你閱覽在卷的訴訟文書,第 97 條把不在卷的草稿與評議文件、未簽名未公告的裁判書排除在閱覽範圍之外。
依本條無法合法取得,與其打聽不如把時間用在補強證據或評估假處分聲請等戰術調整。
裁判書經宣示或公告、且經法官簽名後即可正式請閱,可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請領裁判書。
雖看不到評議過程,但判決理由寫得越短、越含糊,常代表內部意見可能分歧,可作為上訴策略參考。
無法申請。評議文件永遠不公開,行政訴訟目前也無不同意見書公開制度。
兩者邏輯相同,分別適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都將草稿與評議文件列為限閱範圍。
界線是「文件是否在卷且裁判是否已定稿簽名」:在卷文書可閱、草稿與評議文件及未簽名裁判書不可閱。
| 比較面向 | before_or_a | after_or_b |
|---|---|---|
| 可閱覽範圍 | 第 96 條閱卷權:在卷的訴訟文書可閱覽抄錄 | 第 97 條限閱:草稿、評議文件、未簽名/未公告裁判書不可閱覽 |
| 時間點 | 宣示或公告前:裁判書不得閱覽 | 宣示或公告後且經法官簽名:裁判書可正式請閱 |
| 保護目的 | 閱卷權保障當事人攻防的資訊對等 | 限閱保障審判獨立、評議秘密,避免關說施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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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立法理由法律如就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特別規定者,例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自應依其規定。又裁判書不經宣示而僅公告者,在未經公告前,亦應有本條之適用,爰修正之。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法律如就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特別規定者,例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自應依其規定。又裁判書不經宣示而僅公告者,在未經公告前,亦應有本條之適用,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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