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7 條(訴訟文書利用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