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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96 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2.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3.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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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II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III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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