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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95 條(訴訟文書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
  2.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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