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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行政訴訟法94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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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2. 2.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4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其職務行為得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一般期日期間規定。

Q · 準備程序的開庭日期,是三位法官一起決定的嗎?

不是。受命法官一人即可定期日,不必等合議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94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其所為之行為,得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第84條至第87條、第8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0條關於期日期間的規定。也就是說,主持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一個人就能決定開庭時間、要求當事人補提書狀的期限;受託法官代為調查證據時,同樣有這個權限。當事人收到的通知若只署名一位法官,多半就是這個機制在運作,並非程序有瑕疵。

白話解讀

你以為打行政官司就是「三個法官坐在台上聽你說話」?實際上你案件的審理過程,有很大一部分是「一個法官」處理的。這個法官叫「受命法官」,是合議庭從三個法官裡指派出來,專責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整理爭點的人。他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時候開庭、給你多少時間補書狀。第 94 條給的就是這個權限。還有另一種法官叫「受託法官」:你的案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但關鍵證人在屏東。法院不會把整個案子搬去屏東,而是「託」屏東地方法院的行政庭代為訊問證人。這位幫忙的法官就是受託法官,他也有定期日期間的權限。這條的真正意義在於:行政訴訟的審理是「分散式運作」的。理解這一點,你才能讀懂為什麼你收到的通知署名只有一個法官、為什麼你被傳到別的縣市開庭。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94條為程序組織性規範,賦予受命法官與受託法官就其職務行為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的權限,並準用一般期日期間規定。其作用在於使準備程序、證據調查得由單一法官推動,避免合議審判原則造成程序停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備程序跟正式開庭差在哪?我可以不去嗎?

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人主持,做爭點整理、證據調查、和解促成;正式開庭(言詞辯論)才是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準備程序決定的爭點與證據範圍幾乎就是裁判基礎,不去可能被視為放棄相關主張甚至敗訴。實務上律師常說準備程序比正式庭更重要,因為這裡才是真正的戰場。

Q2為什麼我的案子要在別的縣市開庭?這合理嗎?

若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勘驗現場)須在外地進行,法院可委託當地法官代為處理,即囑託調查,行政訴訟法第94條賦予受託法官定期日的權限。對當事人雖增加往返成本,但對證據完整性較有利。實務上可聲請以視訊方式參與(第130條之1),是近年常用作法。

Q3受命法官一個人定的開庭日,效力跟合議庭一樣嗎?

是。本條明定受命法官就其所為行為得自行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一般期日期間規定,其在準備程序整理的爭點、調查的證據與受訴法院親自調查具相同效力,會成為合議庭最終裁判的基礎。

Q4行政訴訟 受命法官 是什麼?

合議庭從三位法官中指派、專責主持準備程序與調查證據的成員法官,本條給他定期日及期間的權限。

Q5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 差別在哪?

受命法官是受訴合議庭內部指派者;受託法官是受他院囑託、代為調查證據的他院法官。兩者依本條都能定期日。

Q6什麼叫準用第84條至第90條?

指受命、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時,比照適用一般期日指定、告知、變更、裁定期間及伸縮期間的規定,不另立規則。

Q7準備程序是什麼?

言詞辯論前由受命法官主持,做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與和解促成的程序,其結論幾乎決定後續裁判方向。

Q8收到準備程序通知該怎麼準備?

先確認主持者是受命法官、依通知期日到庭,事先整理爭點與證據清單,逾期補狀可能失權。

Q9受命法官給的補狀期限可以延長嗎?

可依準用第90條向法院聲請伸長期間,但須具正當理由並趁早提出,不能拖到期限屆滿。

Q10被傳到外地受託法官開庭,怎麼省往返?

可聲請以科技設備(視訊)方式參與訊問,是實務上替代親自到外地的常見作法。

Q11對受命法官的程序決定不服怎麼辦?

於合議庭終局裁判前向合議庭主張該決定不當,務必趁早,不能等判決下來才爭執。

Q12受命法官定的期日 vs 合議庭定的期日效力一樣嗎?

效力相同。本條明文授權,受命法官的調查與整理結果與受訴法院親自為之具同等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合議庭
合議庭內指派的一位法官受他院委託的他院法官三位法官全體
主要職務主持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代為調查證據(如訊問證人)言詞辯論與終局裁判
定期日權限有(本條)有(本條)
調查效力與受訴法院相同與受訴法院相同原始裁判效力

受命法官

合議庭內指派的一位法官
主要職務
主持準備程序、整理爭點
定期日權限
有(本條)
調查效力
與受訴法院相同

受託法官

受他院委託的他院法官
主要職務
代為調查證據(如訊問證人)
定期日權限
有(本條)
調查效力
與受訴法院相同

合議庭

三位法官全體
主要職務
言詞辯論與終局裁判
定期日權限
調查效力
原始裁判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受命裁判官・受託裁判官(民事訴訟法上の制度を行政事件訴訟法が準用)
韓國수명법관·수탁법관(민사소송법상 제도)
德國beauftragter Richter / ersuchter Richter(ZPO §§ 361–362, 375;行政法院程序準用)
法國juge rapporteur / juge commis(concept procédural proch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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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94 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