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4 條(準用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 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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