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4 條(準用之規定)
- 1.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 2.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4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其職務行為得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一般期日期間規定。
Q · 準備程序的開庭日期,是三位法官一起決定的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94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其所為之行為,得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第84條至第87條、第8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0條關於期日期間的規定。也就是說,主持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一個人就能決定開庭時間、要求當事人補提書狀的期限;受託法官代為調查證據時,同樣有這個權限。當事人收到的通知若只署名一位法官,多半就是這個機制在運作,並非程序有瑕疵。
白話解讀
你以為打行政官司就是「三個法官坐在台上聽你說話」?實際上你案件的審理過程,有很大一部分是「一個法官」處理的。這個法官叫「受命法官」,是合議庭從三個法官裡指派出來,專責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整理爭點的人。他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時候開庭、給你多少時間補書狀。第 94 條給的就是這個權限。還有另一種法官叫「受託法官」:你的案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但關鍵證人在屏東。法院不會把整個案子搬去屏東,而是「託」屏東地方法院的行政庭代為訊問證人。這位幫忙的法官就是受託法官,他也有定期日期間的權限。這條的真正意義在於:行政訴訟的審理是「分散式運作」的。理解這一點,你才能讀懂為什麼你收到的通知署名只有一個法官、為什麼你被傳到別的縣市開庭。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94條為程序組織性規範,賦予受命法官與受託法官就其職務行為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的權限,並準用一般期日期間規定。其作用在於使準備程序、證據調查得由單一法官推動,避免合議審判原則造成程序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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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跟正式開庭差在哪?我可以不去嗎?▾
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人主持,做爭點整理、證據調查、和解促成;正式開庭(言詞辯論)才是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準備程序決定的爭點與證據範圍幾乎就是裁判基礎,不去可能被視為放棄相關主張甚至敗訴。實務上律師常說準備程序比正式庭更重要,因為這裡才是真正的戰場。
Q2為什麼我的案子要在別的縣市開庭?這合理嗎?▾
若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勘驗現場)須在外地進行,法院可委託當地法官代為處理,即囑託調查,行政訴訟法第94條賦予受託法官定期日的權限。對當事人雖增加往返成本,但對證據完整性較有利。實務上可聲請以視訊方式參與(第130條之1),是近年常用作法。
Q3受命法官一個人定的開庭日,效力跟合議庭一樣嗎?▾
是。本條明定受命法官就其所為行為得自行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一般期日期間規定,其在準備程序整理的爭點、調查的證據與受訴法院親自調查具相同效力,會成為合議庭最終裁判的基礎。
Q4行政訴訟 受命法官 是什麼?▾
合議庭從三位法官中指派、專責主持準備程序與調查證據的成員法官,本條給他定期日及期間的權限。
Q5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 差別在哪?▾
受命法官是受訴合議庭內部指派者;受託法官是受他院囑託、代為調查證據的他院法官。兩者依本條都能定期日。
Q6什麼叫準用第84條至第90條?▾
指受命、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時,比照適用一般期日指定、告知、變更、裁定期間及伸縮期間的規定,不另立規則。
Q7準備程序是什麼?▾
言詞辯論前由受命法官主持,做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與和解促成的程序,其結論幾乎決定後續裁判方向。
Q8收到準備程序通知該怎麼準備?▾
先確認主持者是受命法官、依通知期日到庭,事先整理爭點與證據清單,逾期補狀可能失權。
Q9受命法官給的補狀期限可以延長嗎?▾
可依準用第90條向法院聲請伸長期間,但須具正當理由並趁早提出,不能拖到期限屆滿。
Q10被傳到外地受託法官開庭,怎麼省往返?▾
可聲請以科技設備(視訊)方式參與訊問,是實務上替代親自到外地的常見作法。
Q11對受命法官的程序決定不服怎麼辦?▾
於合議庭終局裁判前向合議庭主張該決定不當,務必趁早,不能等判決下來才爭執。
Q12受命法官定的期日 vs 合議庭定的期日效力一樣嗎?▾
效力相同。本條明文授權,受命法官的調查與整理結果與受訴法院親自為之具同等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受命法官 | 受託法官 | 合議庭 |
|---|---|---|---|
| 誰 | 合議庭內指派的一位法官 | 受他院委託的他院法官 | 三位法官全體 |
| 主要職務 | 主持準備程序、整理爭點 | 代為調查證據(如訊問證人) | 言詞辯論與終局裁判 |
| 定期日權限 | 有(本條) | 有(本條) | 有 |
| 調查效力 | 與受訴法院相同 | 與受訴法院相同 | 原始裁判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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